《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情况解读

16.12.2015  17:00

  新修订的《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公众更好地了解《实施细则》,现以“一问一答”形式为您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实施细则》?

  1993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海南经济特区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作为该条例的配套规章《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年经省政府公布实施。

  自2013年国务院明确提出改革商事登记制度以来,《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相继修改。2014年9月26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了《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而原《实施细则》与《条例》及国务院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不尽一致,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修订《实施细则》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顺利推进我省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

  二、修订《实施细则》有何意义?

  一是修订《实施细则》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内在需求。活跃市场经济的根本在于激活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的数量多少、质量高低决定着社会经济发展动力。通过修订《实施细则》,放宽准入条件、简化登记手续、降低准入门槛,有利于释放社会资本活力,激发社会投资热情;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的数量增长和质量提高。

  二是修订《实施细则》是推动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在于简政放权,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通过修订《实施细则》提高服务质量、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效能,有利于推动政府从审批型转向服务型,工作重点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并推动政府职能部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进一步厘清市场与政府的边界,理顺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落实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本次修订涉及什么内容?

  (一)涉及营业执照的新内容

  1.明确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模式。新修订《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了本经济特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制度,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2.明确网上登记和网络经营的要求。新修订《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应当逐步推行网上登记,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网上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依托电子营业执业法人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企业法人要求登记机关提供营业执照电子链接,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3.规定电子营业执照办理要求。为适应电子营业执照的发展要求,新修订《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法人可以将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电子签名信息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由登记机关将其纳入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但需依据《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供电子签名的有效认证材料。

  4、规定免于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形。为促进我省小微市场主体的发展壮大,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修订《实施细则》明确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可以免予办理工商登记,实行备案管理:(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2)在集贸市场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3)对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解决下岗职工、残疾人、低收入者等就业以及为调节临时性、季节性、节假日供求关系而设置的服装、饮食一条街、早市、夜市等场所经营的自然人或者家庭。

  (二)涉及工商登记审查的新内容

  1.建立“双告知”工作机制。为构建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协同管理能力,新修订《实施细则》中明确了登记机关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应当告知企业法人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并按有关规定告知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2.放宽企业名称登记要求。为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修订《实施细则》明确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时关于字号的限制,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变主体类型的可继续使用原字号或者商号。

  3.放宽企业住所登记限制。新修订《实施细则》规定同一地址可以作为两个以上企业法人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即“一址多照”。《实施细则》还规定,申请人申请企业法人住所或者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企业法人住所或者经经营场所设在各类园区内的,可以由园区管理机构出具合法使用证。

  4、放宽分支机构登记。新修订《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法人在同一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不申请分支机构登记,直接办理经营场所备案。

  5.规定对企业联络员实施备案管理。新修订《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法人在设立登记后20日内应当办理企业联络员备案。企业联络员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在20日内重新备案。备案的事项包括企业联络员的姓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

  6.规定简易注销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修订《实施细则》明确对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企业法人,以及资产权属清晰且合伙人对债权债务分割无异议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涉及事中事后监管的新内容

  1.建立“双随机”抽查工作制度。为增强市场监管效能,规范市场的执法力度,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新修订《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明确在企业检查中实行“双随机”的工作机制,即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法人、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企业法人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2.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决定程序及内容。新修订《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将企业法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并在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列入决定的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等。

  3.规定信用惩戒机制。根据2015年9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对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在招投标、出入境、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限制或禁入。新修订《实施细则》规定省、市、县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法人信用的监督,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人可以采取信用公示、警告、限制市场准入等方式进行惩戒。

  4.规定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形。新修订《实施细则》明确登记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形:(1)登记机关发现企业法人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2)有关部门书面告知企业法人登记机关,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3)其它依法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

  5.细化企业法人配合检查应当提供的材料。新修订《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企业法人配合检查应当提供的材料要求,并根据检查的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相关材料:(1)企业法人章程、合同或者协议;(2)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3)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行政许可文件、证件;(4)与注册登记或者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账册、票据、报表、电子存储资料等;(5)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检查的其它材料。

  (四)关于适用范围

  新修订《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与《条例》相一致,适用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同时,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登记管理,以及在本省内经济特区以外区域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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