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得“无证排污” 海南排污证核发将年内完成
为依法依规加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做好排污许可申请、核发及监管,日前海南省生态环保厅印发《关于依法依规做好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通知》,要求12月31日前完成水泥、石化、制药、制糖等13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为确保按时核发排污许可证、确保企业持证排污,《通知》明确提出,各重点行业企业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快提交申请材料。对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或申请材料编制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年底前未领取到排污许可证的,一律按无证排污论处。
“对不予发证、无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将有关信息移交环境执法机构,依法下达停产决定,坚持‘持证排污’法律底线”,省生态环保厅环评处负责人说,各相关企业应在保证申报质量的前提下提交申请材料,确保12月31日前申请到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海南省排污许可证试点管理办法》以及各行业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严格审核、严把发证关。对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手续、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等不能满足发证条件的企业和排污单位,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不予核发的行政许可决定。
海南同时强化了“环评审批”的重要性。《通知》要求,对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手续的项目,要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上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完善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后,才能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如何处罚?省生态环保厅明确:对不予发证、逾期未取得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及《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按无证排污进行处罚,依法下达停产决定,坚持“持证排污”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