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以投资为名组织传销 女"老总"发展下线69人获刑

26.05.2016  19:03

  海口网5月26日消息 (记者刘杰 通讯员方茜 胡坤坤)以投资“连锁经营”、“资本运作”等活动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贾某萍三年来发展下线69人,层级超过三级。26日,记者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贾某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处贾某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期间,贾某萍以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为据点,以投资“连锁经营”、“资本运作”等活动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没有经营产品,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形成层级分明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施行“实习业务员、业务员、主任、经理、老总”的“五级三晋制”层级管理,在运营中要求每人缴纳6.98万元或7万元人民币的入会费用获得加入组织资格,并以获取提成和返利为诱惑,诱骗会员继续发展下线,从而提升自己的层级获得更多的非法收益。

  经调查,贾某萍成为“老总”后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共涉及69人,层级超过三级。2014年6月5日,贾某萍到海口市公安局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萍组织、领导以“资本运作”、“连锁经营”等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中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贾某萍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海口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