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冒用他人名义在海口注册商行 签合同诈骗7万余元

06.01.2015  10:25

      原标题:女子冒用他人名义签合同诈骗7万余元

      被龙华法院判处有期一年半缓刑两年

      一女子黄某某用朋友户口簿在海口市注册商行,并以朋友名义到银行开设账户用于资金往来。黄某某以商行名义与他人签订供货合同因营业亏本拖欠他人货款71563元,后黄某某为逃避债务离开海口并改变联系方式。近日,龙华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5年12月28日,黄某某(现年41岁,湖南邵东县人)持朋友曹某美户口簿,未经曹某美同意即以曹某美的名义向海口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海口龙华鑫某贸易商行(以下简称鑫某商行),同时还以曹某美的名义到银行开立账户用于资金往来。

      2006年2月28日、2007年3月10日,黄某某冒充曹某美身份,与河北廊坊市奥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奥某公司向鑫某商行提供杀虫剂、清新剂等货品,双方约定每年底结清货款。后奥某公司按约定向鑫某商行供货,黄某某均假冒曹某美的名义收取货物、转汇货款。截止至2008年5月,鑫某商行欠奥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71563元。2008年8月许,黄某某因经营亏本,为逃避债务,未通知奥某公司即离开海口市并改变联系方式。奥某公司因追讨货款未果曾于2008年10月向龙华区法院对曹某美提起民事诉讼,后奥某公司发现系他人冒用曹某美名义与其签订合同,后龙华区法院审查核实该案确已涉嫌刑事犯罪,遂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2014年1月13日,黄某某在新疆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4年2月25日,黄某某丈夫金某武将奥某公司欠款全部还清。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采取欺骗、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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