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报17人遇难商场火灾原因:男孩玩火引起

07.02.2015  01:37
      2015年2月5日13时51分,广东惠东县平山街道办惠东大道义乌商品城四楼仓库发生火灾。惠东警方迅速出警,调集1000多名警力会同消防等部门开展救援工作,同时立即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工作。经过连夜侦查查明,此次火灾是一男孩在商场玩火引起。该男孩于2月5日13时47分,在该商场四楼4040店铺前用打火机玩火,引起货品燃烧并蔓延。惠东警方于2月6日6时25分在平山某住宅小区将男孩罗某(男,9岁,四川人)带回调查。火灾善后工作有关部门正在处理中。

      此次火灾共造成17人死亡。5名消防官兵在救人和灭火过程中受伤,其中1人重伤(呼吸道严重灼伤,暂时没有生命危险)、4人轻伤。惠东警方表示,此次火灾损失惨重,教训深刻。近期天干物燥,警方呼吁广大群众注意防火安全,做好各项防火工作,广大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防止发生不该发生的事故。

9岁男孩玩火致火灾如何追责

      法律界人士介绍,由于引起火灾的男孩还是未成年人(罗某今年9岁),可能会被免于处罚,但有关部门将追究其监护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而且,由于其未满18岁还是未成年人,对于其犯罪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需要他和监护人共同承担。

      不过,若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其犯罪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当事人需要根据其动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外,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