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300万元!海南人注意,这些行为都认定为哄抬价格

04.04.2022  22:32

  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4月4日获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对哄抬物价行为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意见》适用范围为,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及其他民生商品;与抗击疫情关系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及其他防疫用品;及生产上述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2.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3.虚构购进成本,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的;

  4.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5.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6.大幅度提高运输、储存、配送、销售等其他费用或者额外收取其他费用的,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7.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意见》指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对哄抬物价行为的经营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