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今起施行
本报海口5月31日讯 (记者袁宇)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正式生效施行,湿地有了系统性的法律保护。这部新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时期,也将有力推动我省湿地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湿地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把科学保护湿地的理念原则和有益做法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立足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修复,在森林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基础上,填补了我国生态系统立法空白,确立了湿地保护管理顶层设计的 “四梁八柱”。
《湿地保护法》生效施行,将极大推动我省湿地保护方面立法工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5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了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决定,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有关规定,将红树林湿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管控,并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依照《湿地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湿地保护,海南一直高度重视。早在1991年9月20日,海南制定出台了《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以自然保护区的形式对湿地进行保护。1998年9月24日,海南又制定出台了《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并于2004年、2011年、2017年、2020年进行多次修改,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作出专门规定,保护生物物种多样性,促进沿海生态环境改善。
2018年5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结合海南湿地资源特点、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着眼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明确湿地的定义、湿地保护应遵循的原则、湿地保护的管理体制、湿地保护的管理措施,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问题,使湿地保护有法可依。
省林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湿地保护法》确立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湿地保护原则,通过保护,充分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湿地保护法》条款内容丰富、结构严谨,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我省湿地保护具有指导性意义。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透露,我省还将结合《湿地保护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地方性法规,包括拟于明年修改完善《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中与《湿地保护法》不一致的内容以及细化相关措施,并拟将今年打包修改的《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调整列入明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根据《湿地保护法》对红树林湿地作出的特别规定,对该法规作更加全面的修改。
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今起施行,将有力推动我省湿地保护立法工作 湿地有了系统性法律保护
编辑:李奥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