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异地居住人员如何申请特殊门诊? 需进行异地登记

01.02.2015  13:29

      原标题:异地居住如何申请特殊门诊?

      先申请登记为异地居住人员,再提出特殊疾病门诊申请

      记者从省社保局获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自1月初发布以来,许多参保人在“初次申请特殊门诊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异地居住人员如何申请特殊门诊”、“起付线的具体扣除标准”等方面存在疑问。结合省本级参保人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省社保局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回应。

      部分病种“特门”待遇享 受期满2年后需重新申请

      “特殊疾病种类有很多种,需要提供的材料不太一样。”省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省本级参保人员初次申请特殊疾病门诊(以下简称“特门”)必备的材料主要有:《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审批表》(一式两份),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放、化疗治疗方案(限肿瘤患者,需注明药品名称、用法、用量、时间段或病程)相关疾病确诊的临床检查资料、辅助检查或病理切片结果等资料;鼻咽癌、子官颈癌、乳腺癌、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活动期)、精神病等疾病,患者可凭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辅助检查或病理切片检查结果进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申请。其中,鼻咽癌、子官颈癌、乳腺癌等肿瘤患者还应提供医生出具的放、化疗方案;精神病患者还需提供专科医院证明、用药记录等相关资料。这些资料均需加盖医院专用章。

      从医院医保审核申报上述材料后,每月10日前报省社保局医保处进行审核、登记录入。审核通过后,审批表返回定点医院。精神病、结核病(活动期)、老年性白内障(晶体植入治疗)、肝胆、泌尿系统结石(震波石治疗)等病种不设起付线;其余病种起付标准为在职800元、退休600元,本年度内已扣除起付线(含住院)的,不再重复扣除起付线。

      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后,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满1年后,持原《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审批表》到省社保局医保处办理变更手续。除老年性白内障(晶体植入治疗)、肝胆、泌尿系统结石(震波碎石治疗)、恶性肿瘤、结核病外,其他病种的待遇享受期为2个年度,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应重新申请。

      异地居住参保人申 请“特门”需进行异地登记

      异地居住人员申请特殊门诊待遇,异地居住人员定义为异地安置(6个月以上)的退休人员、在职长期驻外地(3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居住人员办理流程为,填写《异地居住人员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登记表》,由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限3家医院)、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省社保局医保处登记备案。完成手续办理后,按照上述初次申请特殊疾病门诊所需材料的要求,提交审批表等相关材料。

      驻外人员如回到参保地长期居住,应取消异地登记并持原《审批表》到省社保局医保处办理定点医院变更手续。享受门诊特殊病种的省本级参保人员,办理异地登记后,应持原《审批表》到省社保局医保处办理定点医院变更手续(将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院变更为居住地的医院)。驻外人员在进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时,应在所选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医院,如需变更应告知社保经办机构。驻外人员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需由本人垫付医疗费后持发票和费用明细到省社保局医保处报销:每个月到定点医院所取药品应与所申请的门诊特殊病种相符;处方时间和发票时间一致,每个月一张发票,一张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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