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产学研一体化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3.08.2014  13:26

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第五批)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省财政厅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定期公开制度,及时全面地公开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情况,保障专项资金决策科学、安排公平、运行安全、使用高效。此前已先后在本报上公开了四批财政专项资金相关内容,此次将公开第五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及资金管理办法,涉及产学研一体化和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等多个领域。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持有异议或进行举报的,请联系省财政厅纪检组(68531653),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再次进行2014年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13〕188号)、《海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企〔2012〕1588号)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我厅于2014年3月印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琼财企〔2014〕235号),进行了第一次项目申报。根据工作需要,现对2014年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再次进行项目申报,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特色产业资金扶持方式

  此次特色产业资金不再采用无偿补助的方式支持企业,而是采用政府对企业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企业。

  (一)实施股权投资须遵循的原则。

  1. 公开公正。特色产业资金安排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项目筛选过程公开、公正。

  2. 市场化运作。授权专业投资管理公司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3. 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财政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总股本不超过30%,且不做第一大股东,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

  4. 适时退出。被投资企业有要求政府股权退出的意愿时,政府及时退出(具体退出条件和方法由投资管理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时商定)。

  (二)实施股权投资的形式

  1. 投资已上市公司的,委托投资管理公司参与定向增发,或与该公司合资设立项目公司。

  2. 投资非上市公司的,委托投资管理公司对该公司进行直接投资,或合资设立项目公司。

  (三)实施股权投资的基本流程

  1. 企业本着自愿原则,根据本通知要求,向省财政厅提交申报申请及相关申报材料。

  2. 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提出筛选原则和意见,委托省属国有独资投资管理公司筛选出符合特色产业资金扶持条件的企业,并开展尽职调查。投资管理公司认为可以投资的企业,进一步与其商谈投资协议,一并报省财政厅。

  3. 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并将资金拨付到投资管理公司,由投资管理公司拨付到被投资企业,实施日常股权监管。

  4. 投资达到一定年限或条件后退出股权。

  二、 特色产业资金扶持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知识产权明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项目。支持生产和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

  (三)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项目。支持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项目。支持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中小企业建设自主品牌项目。支持创建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参加全国性、区域性自主品牌展览、展示活动,开展自主品牌宣传和推广,自主品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项目。

  (六)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支持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研究开发、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七)旅游产业的重点企业和特色项目。支持旅游景区景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特色旅游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加工和销售体系建设等项目。

  (八)特色现代生产加工业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支持特色农产品和水产品的种苗培育、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基地建设、质量监测等项目。

  三、 申报资格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 在海南省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3. 申报项目在海南省内建设。

  4. 申报企业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如果此前尚未报送,应从申报项目当月起开始报送。具体填报要求和操作程序请登录海南省财政厅网站,在首页右侧“业务链接”栏目下,点击“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网络报送系统”查询(联系人:庄容;电话:0898-68597602)。

  (二)申报特色产业资金须提供以下材料,并按照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印章。

  1. 特色产业资金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

  2. 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2);

  3. 项目可行性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3);

  4. 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批准文件、规划用地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要求,依法向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如项目不需办理此类文件,请在填写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申请表时予以说明);

  6. 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银行贷款合同、银行存款证明、验资报告等);

  7. 项目已投入资金明细表(包括名称、金额及发生时间),并附各项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

  8. 2013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9. 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如果有,请提供专利、软件著作权、名牌产品、示范企业、龙头企业等相关证书,租赁、购置合同等。提供复印件即可)。

  四、 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备齐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14年8月2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企业处(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财政大厦1405房)。已经申报过的企业,不必再申报,我们将对两次申报情况集中综合考虑。

  项目申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联系人:李川,联系电话:68531765)。

  本通知可在海南省政府网站( www.hainan.gov.cn )和海南省财政厅网站(mof.hainan.gov.cn)查看和下载。

海南省财政厅

2014年8月11日

海南省产学研一体化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产学研一体化专项(以下简称“产学研专项”)项目和资金的管理,提高产学研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意见》、《海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研专项资金是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深度合作,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第三条 产学研专项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产学研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产学研专项项目和资金由省科学技术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产学研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立项和验收、经费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产学研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资金的批复和下达,会同省科学技术厅组织项目立项和验收、经费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产学研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鼓励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企业研发中心,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创新机制,加强研发条件建设,构建研发人才队伍,全面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二)关键技术协作攻关。支持具备研发能力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关键技术及共性技术的攻关,集成各方优势力量,突破关键技术瓶颈。

  (三)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支持具备研发能力的企业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进行中试放大、新产品及转化示范推广。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为载体自组企业进行产业化开发。

  第六条 产学研专项资金以补助的方式支持产学研一体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安排一定比例配套资金确保产学研一体化项目资金闭合,以完成项目任务书签订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等任务。

第三章 项目立项和验收

  第七条 产学研专项项目采取公开受理、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方式确定。

  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111号)取得中央财政支持且有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的产学研项目,产学研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根据海南省科技发展布局和重点,制定并发布年度《海南省产学研一体化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九条 项目申请。各单位根据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的《海南省产学研一体化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写《海南省产学研一体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并报送省科学技术厅。

  第十条 项目形式审查。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并根据工作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审核与立项。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审核,联合下达立项计划。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并将任务书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报省科学技术厅组织验收。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产学研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管理费和项目实施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省科学技术厅开展产学研专项项目的评审、审计、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以及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任务书签订后,产学研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统一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产学研专项资金预算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的,报省科学技术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九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剩余产学研专项资金由省科学技术厅根据相关规定收回,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资金调整使用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补助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企业使用财政补助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进展、项目绩效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向省科学技术厅提交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并接受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项目材料骗取产学研专项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挪用、挤占产学研专项资金等行为,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省产学研一体化专项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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