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一干部被起诉 曾以“借钱”名义受贿
在部分人眼中,朱小鹏是个“热心肠”,爱帮忙的人。在他任职期间,有人为了感谢他,常以牛皮纸信封装着“人情费”,塞到他的办公桌上,甚至在他“借钱”时大方出手。
“人缘极好”的朱小鹏自然也不见外,往往是照单全收,而且还“当场收下”。
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对朱小鹏的起诉书,指控其:2012年至2018年在担任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五指山分所(下称省食药检所五指山分所)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郑某某、陈某某、梁某某三人分别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0.2万元。
来者不拒
“感谢费”当场收下
据指控,某年年底的一天,朱小鹏在位于海口市某商铺的办公室里,见到了前来拜访的郑某某。两人寒暄后,郑某某掏出了一个装有现金的牛皮纸信封,递到了朱小鹏面前。郑某某称,这是为了感谢他从自己的公司采购实验耗材,朱小鹏当场收下了。过了一段日子,郑某某再次以同样的理由,在同样的地点,将现金装在牛皮纸信封里交给朱小鹏,朱小鹏再次当场收下。两次共收取郑某某1万元现金。
两次受贿之后,朱小鹏逐渐对收“感谢费”上了瘾,而且偏爱收装在牛皮纸信封里的现金。
2015年年底的某天晚上,陈某某为了感谢朱小鹏在省食药检所五指山分所的某个采购项目中提供的帮助,在五指山市珠江水晶酒店楼下,将一个装有1.2万元现金的牛皮纸信封交给朱小鹏。朱小鹏当场收下。
2016年和2018年,朱小鹏多次收受了陈某某的“感谢费”,三次将地点选在水晶酒店楼下,但都只是收了1万元。2018年7月许,在最后一次收受陈某某的现金贿赂中,朱小鹏把地方选在了海口市龙华区某大厦的公司办公室里,并且“胃口大开”,当场收受了6万元。
以“借”为名受贿
收受梁某某49万元
朱小鹏收了梁某某49万元,不过开始的契机很平常,仍然是通过收受“感谢费”。
2014年年底的某天晚上,梁某某为了感谢朱小鹏帮助其挂靠的公司顺利获得2014年省食药检所五指山分所的多个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在五指山市华爵酒店某房间送给朱小鹏3万元现金,朱小鹏当场收下。
一切看似顺理成章,但很快,朱小鹏又换了个理由。
2015年年初的某天,朱小鹏打电话给梁某某,他的语气很急。他告诉梁某某,家里出了点事,想和梁某某借10万元。为了感谢朱小鹏在2014年省食药检所五指山分所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中提供的帮助,同时也为了能进一步维护好其与朱小鹏之间的关系,梁某某在海口市某酒店附近,送给朱小鹏10万元,朱小鹏当场收下。事后,朱小鹏并未将这10万元还给梁某某。
2018年5月,朱小鹏因其胞弟朱某某承揽的工程项目急需用钱,其再次以“借”为名向梁某某索要20万元。2018年5月24日,梁某某在海口市同样在该酒店附近,按照朱小鹏的要求将20万元拿给朱某某。朱某某当天将该笔20万元存进了自己的工商银行账户,并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他人用于支付工程材料款。事后,朱小鹏未将这20万元还给梁某某。
此外,朱小鹏还在2016年年底、2017年下半年两次收受梁某某的感谢费。2014年到2018年,一共收受梁某某49万元。
因涉嫌受贿罪,朱小鹏于2020年3月26日被五指山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6月23日经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经该院决定,其同年7月2日被逮捕。此案由五指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小鹏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该院认为,被告人朱小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多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0.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