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亮点凸显治火依法从严

02.06.2015  12:04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27日闭会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获表决通过,与原《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相比,省林业厅森林防火办有关负责人在解析该条例相关条款时表示,新的森林防火条例呈现出五个方面亮点。

  亮点一:条例体现了贯彻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创建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美好愿景。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是建设国际旅游岛的最大本钱。绿色是美丽海南的最基本的底色,是国际旅游岛的亮丽名片。要实现“增绿”、“护蓝”,全面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是应有的一份责任与担当。

  1992年省政府颁布的《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至今已20多年,远不适应海南生态立省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新要求。同时,2008年国务院已修订《森林防火条例》,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制定《条例》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势在必行。

  亮点二:条例将森林火灾防范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强化了政府职责。

  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是政府公共管理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各级政府的职责,实行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是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的重要保证。条例从六个方面对以上工作机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一是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二是进一步明确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职责,规定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森林防火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森林防火机构日常工作;三是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森林防火规划,明确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四是增加了政府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五是依法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力;六是增加了规定森林火灾信息发布权限。

  亮点三:条例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森林防火责任。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林业经营体制和经营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从六个方面在强化防火责任上予以明晰:一是明确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二是完善护林员制度,规定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作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三是履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义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四是进一步加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计划烧除、开采矿藏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同时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在森林高火险区内吸烟、野炊、烧荒、烧秸秆、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烧纸、使用明火照明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五是规范其他单位、个人的森林防火义务,规定铁路、公路的经营单位或养护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配合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做好铁路、公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等;六是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的森林防火义务,规定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联防小组进行森林防火巡查,通过制定乡规民约或者签订责任书等方式,约定集中农事用火,明确自留地、自留山、责任山的森林防火义务,引导村(居)民加强森林防火的自我管理。

  亮点四:条例完善森林火灾扑救制度和措施。

  根据近年来森林火灾扑救实践经验并与相关应急法律制度和应急预案相衔接,条例主要做了以下规定:

  一是进一步规范森林火灾报告程序。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二是增加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的原则。规定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或者半专业扑救队伍为主要 力量 。应当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扑火人员安全保障措施;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三是加强扑救队伍建设,发挥专业扑救队伍作用。规定市县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配备专业装备,落实人员待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区、林场、农场等,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半专业护林防火队伍;市县政府应当指导其他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组建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

  亮点五: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为依法惩处违法行为,防范森林火灾发生,条例在以下四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法律责任;二是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及其他管理相对人违反有关森林防火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四是《条例》提高了违法行为的惩处的罚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