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让正义可视化呈现

20.09.2016  01:41
法治背景下的司法制度设计,公开的理念和原则应贯穿于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等司法审判和审务活动的全过程。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

  法治背景下的司法制度设计,公开的理念和原则应贯穿于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等司法审判和审务活动的全过程。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上公示和依法审理后,分别对罪犯刘志军减刑案、罪犯薄谷开来减刑案作出裁定。

  以“互联网+”形式向社会公开罪犯基本情况和服刑改造表现,应成为公开审理减刑、假释等案件的常态程序。长期以来,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往往给人一种神秘感,尤其是诸如官员、名人、富人等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减刑、假释的问题,一直是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意见较大。有鉴于此,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五个一律”要求,同年4月又出台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在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同时进一步强调司法的公开和透明;今年4月,司法部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要求监狱机关严格依法对罪犯计分考评、分级处遇、行政奖惩、立功、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等信息进行公示。随着这些措施的深入贯彻落实,减刑、假释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已然越来越高,既有效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也切实增进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同。

  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仅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途径,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必然要求。应当说,任何一名罪犯获得减刑或者假释都应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而是否具备这些条件不能由人民法院与监狱机关在私下达成默契,还应通过一定形式让公众知情,使裁判结果经得起法律检验和公众监督。尤其是像刘志军、薄谷开来那样的减刑案件,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度高,更应严格按照审判公开的原则将罪犯基本情况和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向社会进行公示,从而使案件在社会公众的有力监督和广泛参与下得到公开审理,以有利于最大限度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增强减刑裁定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把司法权力运行置于公众的广泛监督之下,着力去除司法神秘主义面纱,才能有效遏制背离公正司法的潜规则及其生存空间,使司法判决更好地体现公正公平和为公众所信服、拥护。可以肯定的是,司法权力运行越公开透明,司法的公正廉洁就越能得到保障,公信权威就越能得到形塑,公平正义就越能得到彰显。正因如此,在2013年底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而仅仅不到两年时间,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就已建成并运行。而且,自从司法案件审理程序进入到“互联网+”时代之后,不仅给司法制度带来了一场革命性变化,还使人民法院的诉讼服务、案件管理大为优化,诠释了以信息化促进审判体系和司法能力的现代化。此次对刘志军、薄谷开来减刑案件的依法公开审理,就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最具说服力范例。

  法治背景下的司法制度设计,公开的理念和原则应贯穿于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等司法审判和审务活动的全过程,旨在既为切实保障当事各方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也为全面推进司法民主和确保司法公正,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因此,依法全面推进司法公开,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以规范司法的决心、为民司法的意识和公正司法的能力作为支撑。不可否认,在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中,仍然存在着片面强调司法审判权力属于法官专断权的现象,认识不到司法公开是彰显现代法治文明和国家法律尊严的应有之义,甚至担心司法活动过于公开透明会给自己增加工作量或者招来麻烦。这其实是对司法公开认识错位、自信缺乏、能力不足的表现,必须引起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的高度重视。

  毋庸置疑,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不仅适用于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也没有理由“缺席”。因为,人民法院在受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后,意味着案件审理程序被再次启动,罪犯是不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最终应作出什么样的裁判结果,当事人和公众有权知晓除法律设限以外的所有涉案信息,司法机关有责任将权力行使过程置于阳光之下。因此,让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对刘志军、薄谷开来减刑案来说如此,于其他案件来说也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