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九条特殊措施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

19.04.2018  02:03

 

海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海      南      省      财      政      厅
海      南      省      扶      贫      办

 

 

关于落实九条特殊措施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做好扶贫决胜阶段就业扶贫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对2018-2020年我省就业扶贫工作提出九条特殊措施(简称特九条)。

一、开发公益性岗位。我省“十二五”以来确定的600个贫困村特别是67个深度贫困村,每村最多开发5个公益性岗位(主要是保洁员、护林员、护河员、保安员等岗位),用于援助就业困难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二、外出务工交通补助。对外出务工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凭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清单等证明材料,申领外出务工交通补助。跨省务工的,按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省内县外务工的,按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三、外出务工奖补。对连续外出务工一年以上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凭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清单等证明材料,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外出务工奖补。

四、培训补助。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培训,并给予培训期间50元/天·人的伙食、交通补助。

五、创业典型奖励。各市县每年要开展面向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创业脱贫致富之星”典型评选活动,评选创业成效明显的贫困家庭劳动力。每个市县评选的创业典型不超过30名,每个创业典型奖励5000元。

六、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给予自主创业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创业担保贷款全额贴息扶持,最高限额10 万元,贷款期限3年。

七、吸纳就业奖励。鼓励省内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创业致富带头人、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且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凭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清单等证明材料,每吸纳一名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及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

八、社会保险补贴。对省内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满12个月,按其为贫困家庭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按年度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

九、职业介绍补贴。对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每成功介绍1名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给予5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本办法执行期限从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底。落实以上政策措施所需资金,除第六条贷款贴息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外,其余资金符合国家、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第一至第六条政策措施所需资金由各市县从省级和市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解决;第七至九条政策措施所需资金由各市县通过其他渠道统筹解决。

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细化落实本文件的方案。

本文条款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扶贫办

 

2018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