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县法院依法保护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受侵犯

07.06.2018  16:12
    2018年6月4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力量,依法强制清除千家镇永益村委会打狗村一宗涉案土地上的果树,将被“霸占”9年的51.93亩土地归还我社下属海南省隆盛达供销发展有限公司,保护了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被侵占。
    2004年2月3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佳经贸公司将位于乐东千家镇3000多亩基地的经营管理权移交给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属下的海南省隆盛达供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隆盛达公司)。由此,隆盛达公司与中佳经贸公司签订了《乐东基地移交合同》,由隆盛达公司接管后继续开发、经营基地。2009年底,容某川等兄弟5人在隆盛达公司收完第一轮木瓜后,在该基地中的51.93亩土地上种植木薯44.93亩,槟榔苗7亩,从2009年底一直使用。隆盛达公司经多次交涉未果,双方产生纠纷。
    2014年11月11日,隆盛达公司将容某川兄弟5人起诉到乐东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容某川等5名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返还侵占的51.93亩土地,同时赔偿种苗损失、直接损失共计30万余元。千家镇政府、千家镇永益村委会及4个村民小组均被列为第三人。
    同年12月26日,乐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乐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容某川等5人应停止一切侵害申请执行人隆盛达公司承包该地经营权行为,应返还该土地。
    容某川等人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之后,仍继续使用该地,并继续种植芒果。期间,容某川等5人曾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的民事判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容某川等5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驳回其再审申请。
    (2014)乐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但容某川、容某山等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隆盛达公司遂向乐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10月17日,乐东法院依法向容某川、容某山等兄弟5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执行材料,责令5名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5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2017年12月12日,乐东法院向乐东林业局申请办理涉案地上附属物的采伐许可证。在申请采伐林业证期间,案件承办法官考虑到涉案土地上附着物是被执行人多年的投入所得,如果强制采伐对被执行人造成巨大损失,所以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经执行法官多次做工作,申请人隆盛达公司同意对涉案地上的附属物进行补偿,一次性支付25万元给5名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容某川等5人均表示不同意申请执行人的补偿方案,要求申请执行人一次性补偿180万元。
    由于双方提出的和解方案相差较大,无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乐东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完有关手续,2018年5月10日正式受理林业局核发的该案林木采伐许可证。
    5月23日,乐东法院向社会公众张贴本案强制执行的公告,并于2018年5月25日将该公告送达该被执行人容某川、容某山等5人,再次责令5名被执行人于2018年5月29日前 主动清除涉案地上的附着物,5名被执行人仍不履行。
    6月4日,由乐东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潘海带队,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当天,乐东法院20余名执行干警联合县公安局30名特警联动执行,邀请乐东县大人代表、政法委干警、千家镇干部及其永益村委会干部等6人到场监督执行。在清理之前,潘海再次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调解,以弥补被执行人损失,但被执行人一方仍坚持180万元的补偿,最后调解未果,随即安排3台挖机对涉案土地上的槟榔树、芒果树等附着物进行清理,将土地归还给申请执行人隆盛达公司。当天的强制执行共耗时4小时,下午2点30分,乐东法院顺利将涉案土地交付给被执行人海南省隆盛达供销发展有限公司,一宗长达9年的侵犯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案划上了句号。
    “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容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