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7岁男童湖中溺亡 广场湖泊管理方被判赔10万元

08.12.2014  12:06

      原标题:乐东7岁男童湖中溺亡 广场湖泊 管理方被判赔10万元

      乐东一名7岁的小学生,爷爷像往常一样去接他放学时,却找不到孩子。第二天,学生的尸体被发现在县城一处广场湖泊中。广场的管理方乐东文体局则成了被告。

      7岁男童被发现死在湖中

      金小冬此前是乐东一小一名在校生,他平时上下学都是由爷爷接送。

      2013年7月1日下午,爷爷到校去接送金小冬时,学校已放学,金小冬已不在校,但放学后未回家。次日下午2时许,金小冬被发现在乐东县城抱由镇的民族文化体育广场月亮湖里,发现时孩子已经身亡。

      经查,该广场月亮湖周边有护栏防护设施以及警示牌。案发后,抱由派出所介入调查。

      孩子去世后,父亲金峰和母亲林莉悲痛欲绝。家属就小冬死亡赔偿一事,与涉案月亮湖管理方乐东文体局沟通未果,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共16万多元。

      一审被告文体局被认定无过错

      乐东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金小冬的死因,被告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儿童的家长是否履行监护职责。

      该院认为,本案中金小冬死在广场月亮湖里,但至于死因,原告家长一方提供的派出所证明不足以证实金小冬是溺水身亡,只能确认死于湖中。死者父母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涉案广场是开放性,具有休闲、娱乐、锻炼等功能的公共场所,乐东文体局作为广场安全设备设施管理者,已在湖周围设有护栏等防护设施及警示牌,尽到了对月亮湖的安全防护职责,不存在过错。

      金小冬未满八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乐东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金峰夫妇的诉求。二人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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