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宣传周(七) | 如何保护举报人权利(下)

18.06.2016  11:26

  6月20日至6月24日,全国检察机关将统一开展第十八个“举报宣传周”活动,今年的主题是“加强举报人保护,惩治群众身边腐败”。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12309

  举报网站:www.12309.gov.cn

   如何保护举报人权利(下)

  Q: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其本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时怎么办?

  A: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八、九条的规定:

  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其本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向人民检察院请求保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迅速进行核实,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1)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

  (2)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3)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二)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理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三)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救助;

  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Q: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名誉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该怎么办?

  A:根据《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名誉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Q:检察机关对侵害举报人权利的行为如何处理?

  A:检察机关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应认真受理,经调查确属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区分性质,分别做出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向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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