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车主将车开至海滩被淹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无须理赔

14.10.2022  10:40

  海口市民张晓(化名)自驾车辆至海滩遇海水涨潮淹车,爱车损坏后张晓聪起诉保险公司索赔遭拒,遂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据了解,2020年10月25日,张晓聪自驾一辆越野车到文昌市翁田镇海边游玩,看到沙滩上有很多渔民在捕鱼,张晓聪将车开上了沙滩,行驶中车辆陷入沙滩致无法行驶,后海水涨潮车辆被淹。16时19分,张晓聪拨打保险公司电话进行报案,并称20分钟前车泡水了。施救过程中,张晓聪支出拖车费、施救费共计6000元。维修中心出具的维修费报价为302270元。

  2020年11月23日,张晓聪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称,潮汐不属于保险范畴,拒绝赔偿。2021年2月,张晓聪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拖车费、施救费和承担诉讼费。

  保险公司应诉称,原告张晓聪作为具有多年驾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在沙滩上停放车辆很可能被潮汐淹没,仍将车辆开往海滩并造成车辆被海水淹没,主观上存在一定过失。“海水涨潮”不属于保险事故,保险车辆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无法赔偿。

  海口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原告张晓聪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及实际使用人,应对车辆负有安全行驶责任。根据生活常识可知,海滩并非普通机动车辆可以正常行驶并长期逗留的地段,涨潮期间容易陷入沙滩并被海水淹没。而原告所驾驶的车辆为普通机动车辆,其将涉案车辆直接驶入沙滩,以其自身行为将涉案车辆置于危险之境,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第二,海水涨潮属潮汐现象,一般而言每天会发生两次,属于必然发生事件,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可以预见海水涨潮可能会导致车辆泡水。第三,《中国人民银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六条对保险人保险责任的范围明确进行了列明式约定,该款所规定之情形属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或事故,而海水涨潮这一自然现象属必然发生的事件,本案中涉案车辆“受海水涨潮浸淹受损的情形”不属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保险人的责任范围。综上,原告未尽到安全行驶责任将涉案车辆开至海滩,遇到海水涨潮这一自然现象使得车辆泡水造成严重损失,此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2021年8月,海口龙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晓聪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晓聪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2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