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男子为吸毒帮“大哥”运输毒品 获刑十五年

06.12.2016  08:01

      原标题:儋州男子为吸毒帮“大哥”运输毒品 获刑十五年

      家住海口的儋州男子邓某是一名“瘾君子”,曾于2014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刑满释放。2016年5月,为从“大哥”处免费获取少量毒品供自己吸食,邓某铤而走险帮“大哥”运输毒品。12月5日,南海网记者获悉,近期,龙华区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2016年5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邓某从一名外号“峰哥”的男子(另案处理)处接受指令,要其到海口市龙华区世贸东路某旅店20楼楼梯口处取一包冰毒并送到海口市美兰区文明中路某电器城。当日17时45分许,邓某在约定地点取得毒品后,来到某大厦地下停车场取车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邓某处缴获三包毒品(其中甲基苯丙胺96.9911克、海洛因0.9024克、含海洛因和氯胺酮成分的毒品0.1602克)、电动车一辆、手机一部。

      7月,检察机关依法向龙华区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邓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辩解其行为应认定为未遂。

      龙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帮他人运输,其中甲基苯丙胺96.9911克、海洛因0.9024克、含海洛因和氯胺酮成分的毒品0.1602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运输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关于其运输毒品应认定为未遂的辩解,经查,邓某按照“峰哥”的指示到指定的世贸某旅店20楼楼梯口处取了毒品,并携带毒品乘电梯到一楼,再走到地下一层停车场取电动车时被抓获,其取了毒品并携带毒品乘电梯下楼时就开始起运,后在运输过程中被抓获,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既遂,故邓某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邓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