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临高男子故意毁坏财物获刑 刑满释放当日又被刑拘

07.08.2015  18:24

      原标题:26岁临高男子故意毁坏财物获刑,刑满释放当日又被刑拘,原来他在入狱前还参与了一起抢劫案

      现年26岁的临高男子王某甲,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4年8月15日他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直到2015年4月14日刑满释放,但他并没有迎来自由,同日他便被警方刑事拘留。原来早在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获刑前,王某甲还参与了发生在海口的一起抢劫案。同伙王某乙利用曾在海口某酒店用品批发总汇商行工作知悉情况的便利,向王某丙(已判刑)及王某甲提议抢劫该商行货款,三人准备了3把刀、口罩等作案工具。

      2013年12月29日23时许,三人窜至该商行位于海口秀英区某物流仓库附近埋伏守候。次日凌晨3时许,商行业务员王某某、黄某、刘某开车回到该仓库,王某甲三人各持一把刀控制住王某某、黄某、刘某,抢走商行的货款现金31413元、王某某三人身上的现金200元、手机3部(无法估价)。之后他们还将王某某等人反绑起来,接着逃离现场,并将作案工具丢弃。抢得的3部手机王某乙分得2部,王某丙分得1部,31613元赃款由三人均分并挥霍。

      日前,秀英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