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国土局"一女二嫁" 开标前出租矿区土地(图)

27.04.2016  17:44

  海口一家公司以360万元的价格,于去年年底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合法竞得临高县临城镇兰堂村一采石场(出让人为临高县国土局)。该公司在后期办理采矿手续的过程中发现,临高县国土局竟在开标前4天鉴证将采石场其中111亩土地出租给另一家参与竞标的企业。中标公司认为,没有了土地依附的采矿权,其实只是一个“空壳”,临高县国土局的行为属于合同欺诈且行政违法。对此,临高县国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现实中,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存在矛盾,无法达到统一,该局将对此事进行协调处理。

  1一公司合法竞得采石场采矿权却无法开采

  陈先生是海口一家实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近日,陈先生告诉记者,去年11月份,他获悉临高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临高县国土局)将挂牌出让一家采石场。临高县国土局发布公告称:2015年12月10日上午8时30分至2015年12月24日上午10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挂牌出让临高县临城镇兰堂村建筑用玄武岩采矿权。

  2015年12月9日,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共同给陈先生所在公司出具的《竞买资格确认书》称,经审查,陈先生的公司已按规定交纳了竞买保证金,所提交的系列资料均符合本次挂牌出让手册的规定和要求,确认该公司具备公开挂牌出让活动的竞买资格,要求该公司负责人携带《竞买资格确认书》于2015年12月24日上午前往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03室参加挂牌竞价。

  陈先生说,共有14家公司参与竞标。2015年12月24日上午,他如约前往竞价,他的公司最终合法竞得该石场采矿权。

  2015年12月25日,出让人临高县国土局、挂牌代理人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向陈先生出具了《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载明:兰堂村采石场的成交价为360万元。

  “我虽然成功竞得该采石场采矿权,但到后来却发现该采石场实际是个‘空壳’,根本无法开采。”陈先生说。

  2开标前4天国土局将矿区部分土地租出去

  记者了解到,今年1月22日,出让人临高县国土局和受让人陈先生共同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该合同载明:矿区面积17.9万平方米,资源储量160立方米,出让年限为10年。矿区地址为临城镇邦浪村委会兰堂村和文潭村委会,前者矿区面积约150亩,后者面积约110亩。

  合同关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如下表述:出让人配合做好矿区社会治安工作,保障受让人在规定矿区内无其它外来企业及个体采矿,负责矿界埋桩工作,制作生产牌,生产牌载明矿区名称、面积、采矿权人、有效期限等。收到受让人采矿登记申请30日内,按采矿管理权限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受让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除外。受让人应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办证材料并按程序向出让人申请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与矿区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合法的土地租赁合同并办理手续。

  该合同附件同时载明:出让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帮助受让人解决采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陈先生告诉记者,成功竞得采矿权后,他和公司的相关人员按照合同约定,马不停蹄地前往矿区所涉的兰堂村和文潭村,准备办理土地租赁合同。他找到两个村的村干部后,对方的说法让他大吃一惊:“不久前,临高国土局有关负责人已带领另一家参与竞标的企业,与我们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

  4月25日,记者联系上了临城镇文潭村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向记者出示了甲方文潭村、乙方某林业公司、丙方临高县国土局、丁方某石业公司(参与采石场采矿权竞标的14家公司之一)共同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文潭村的111亩土地因项目建设需要而被征用,用于丁方进行矿产开发使用。4家单位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协议上盖有临高县国土局的公章,签订协议的代表为该局副局长王化。临高县林业局也在该协议上盖了公章,注明砍伐林木需按法律规定进行办理。

  3竞得人称临高国土局合同欺诈且行政违法

  陈先生告诉记者,后来他专门查询了临高县国土局发布的挂牌出让公告,发现丁方某石业公司签订上述《协议书》的日期为开标前4天。

  陈先生说,他在多次无法办理与文塘村、兰堂村的土地租赁手续的情况下,被迫找到某石业公司的负责人苏某,表示双方可以合作开发该采石场,他的提议遭到苏某拒绝。

  “从理论上讲,14家参与竞标的公司都有中标的可能性。临高国土局在开标前就鉴证将采石场矿区其中111亩土地出租给某石业公司。在其他公司中标后,将无法对采石场进行开采。临高县国土局这种‘一女二嫁’的行为属于合同欺诈且行政违法。”陈先生说,该公司花360万元竞得的采石场却无法开采,他对此非常恼火。

  4临高国土局:正在组织各方协调处理

  4月25日上午,记者采访了临高县国土局副局长王化。

  王化表示,在现实中,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确实存在矛盾,无法达成一致和统一。有的公司拥有采矿权但没有土地使用权,有的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但没有采矿权。该局当初之所以与甲方文潭村、丁方某石业公司等签订《协议书》,是因为有望竞得采矿权的企业一般都会提前介入并办理土地租赁手续,便于中标后能尽快采矿。

  对于陈先生关于“临高县国土局合同欺诈且违法行政”的说法,王化没有过多解释。王化表示,目前该局正在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处理,争取尽快推进该项目。

  冼秋玉律师认为,临高县国土局挂牌出让兰堂村采石场,应当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30条关于“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及我国关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律规定,协助竞得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临高县国土局在挂牌出让采石场前,私自签订《协议书》,将拟出让的采石场部分土地使用权租给某石业公司用于矿产开发,严重损害了竞得人的合法权益,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有违公平、公正原则。

  冼秋玉律师表示,依据《物权法》有关规定,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实行“一物一权”原则,具有排他性,也只能依附土地使用权而实现,竞得人陈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 罗晓宁 文/图)

编辑:凌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