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局组织全县作坊负责人旁听“毒伊面”案件庭审

16.01.2017  13:05

  近日,临高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郑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临高县局组织全县米面作坊负责人进行旁听。 

  临高县局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打击态势。2016年1月23日,郑某某的小作坊被临高县局查获,执法人员在郑某某家中缴获了1袋硼砂、1袋碱沙、2袋明矾、1瓶柠檬黄及伊面等物质。经海南省食品药品检测中心检验:对郑某某生产的伊面进行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的一袋样品为硼砂。临高县局依法将该案依法移交临高县公安局调查取证后,由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 

      经临高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其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诉起犯罪事实,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从轻处罚。该案是我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临高县第一例食品安全刑事判决。为起到“审判一个案、教育一批人、震慑一个行业”的警示作用,该案件公开审理当天,临高县局专门组织全县米粉面条作坊负责人旁听了庭审过程,“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