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原副县长陈卓尔受贿450万 获刑13年

25.12.2014  18:29

      原标题:临高县原副县长陈卓尔

      受贿450万元一审获刑13年

      近日,海南省一中院对受贿案进行公开审理。12月20日,海南省一中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卓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记者刘江浩通讯员刘佳

      大肆收好处费,一个项目收255万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0年期间,中央先后拨款3000多万元给海南省临高县,用于扶持该县深海养殖产业。2009年,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作为业主单位,对外招标建设第一批网箱200口。被告人陈卓尔将招标信息透露给深圳华×公司。为争取中标,该公司总经理张某、田某等人商定,许诺按每口网箱3850元给陈卓尔好处费。后该公司中标,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及时将工程款拨付给了深圳华×公司。

      此后,张某、田某等人成立了海南深×网箱公司。为保证海南深×网箱公司顺利承领第二批、第三批网箱项目,被告人陈卓尔向有关专业合作社与渔民要求,第二批、第三批网箱必须达到第一批网箱的质量标准。之后,该公司制造安装共计464口网箱。期间,被告人陈卓尔积极协调渔民与银行、政府之间的关系。

      为了送给陈卓尔好处费,田某等人制作了虚假的《深海抗风网箱海上固定安装合同书》,将深圳华×公司的100万元分三次转至海南深×网箱公司账户。之后,在2009年至2010年间,田某从海南深×网箱公司账户以及其个人账户取出大量款项,先后分多次在海口椰海大酒店等地送给陈卓尔共计255.64万元。

      帮人申请补贴,收受好处费90万元

      2005年间,被告人陈卓尔让陈某某引进两艘渔船到临高县从事海洋捕捞。之后,陈某某建造两艘渔船开到临高县。在陈卓尔的帮助下,陈某某为该两艘渔船办理了捕捞许可证书、船检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等手续,并挂靠在陈卓尔实际控制的海南澜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江公司)名下。陈卓尔与陈某某商定,该两艘渔船向政府申请取得柴油补贴后,要分一部分补贴款给陈卓尔。2006年至2009年期间,方某以澜江公司名义多次向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申请陈某某挂靠的两艘渔船的柴油补贴和专项补贴。经陈卓尔等人审批,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批准该两艘渔船的柴油补贴、专项补贴合计246.9723万元,并把补贴款拨付到澜江公司的账户上。陈某某将澜江公司账户上剩余的补贴款共计90.3714万元送给了陈卓尔。

      “量体裁衣”设定条件,收受他人30万

      2011年前后,陈某得知临高县财政局拟以议标形式招标建设临高县和舍财政所、博厚财政所和波莲财政所的办公楼,遂找时任临高县财政局局长的被告人陈卓尔帮忙,表示想要承建该三个办公楼建设工程项目。陈卓尔表示同意,并让陈某挂靠公司参加议标。之后,陈某告知陈卓尔其挂靠海南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议标。因参加议标的本地建筑公司只有陈某挂靠的海南冠×建筑工程公司一家。为了让陈某中标,陈卓尔向分管此项工作的县财政局副局长暗示,尽量选择本地建筑公司承建。该副局长意会后,在议标会上首先提议该三个办公楼建设项目应由本地建筑公司承建,被告人陈卓尔和其他参会人员一致同意,确定海南冠×建筑工程公司中标。之后,陈某以海南冠×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与临高县财政局签订合同,承建该三栋财政所办公楼。该三项工程结算总金额合计400余万元,均经陈卓尔审核同意后及时拨付。为了表示感谢,2011年10月份某日,陈某在海口市海垦路农垦总局附近送给陈卓尔30万元。

      陈卓尔被控

      受贿450万

      陈卓尔,男,1961年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大学文化,2003年6月至2010年2月任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党组书记;2010年2月至2012年1月任临高县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县财政机关党委书记;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任临高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任临高县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县财政机关党委书记;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任临高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处级)。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陈卓尔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28日提起公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陈卓尔于2006年至2011年在担任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党组书记和临高县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贿赂共计450.0114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一审判处

      有期徒刑13年

      对此海南省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陈卓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陈卓尔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本案查处过程中,被告人陈卓尔没有自动投案,到案后虽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其收受贿赂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但与办案机关已掌握其收受临高义×公司财物的犯罪事实属同种罪行,不能认定被告人陈卓尔具有自首情节。鉴于被告人陈卓尔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事前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且退出大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2月20日,海南省一中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卓尔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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