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一起普通事故责任书被“推翻重来” 引起家属质疑

03.06.2014  17:11

      【原标题】事故责任书被“推翻重来”引家属质疑

      临高交警:根据省交警总队要求重新认定家属可调解或走法律途径解决

      “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出现两个事故当事人,尤其是第二个当事人并没有施工,不知道怎么搞的,临高交警大队却将其作为当事人,真的有点想不通。”近日,临高县新盈镇农民王会锋向商报记者反映。

      受害人家属担心事故主体不清造成索赔难

      昨日,报料人王会锋介绍,去年9月24日下午,他的哥哥王建某骑摩托车,从临高县国营红华农场红专分场二十四队到场部办事,当晚11时返回家途经和新线8公里处时,不小心被正在施工的放在路中间的工程枕木拌倒后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约3个小时后,他得知哥哥的死讯。当年10月30日,临高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建某负主要责任,负责施工的陕西某公司负次要责任。对于这一认定,他和大嫂等其他亲属无异议。

      “令人奇怪的是,就在这一认定书下达2个月的时候,临高交警大队又出具了另一份事故认定书。该书认定当事人为海口抱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可据他们了解,该公司只是给该项目负责供应石料,并没有施工资质,怎能是该起事故的当事人呢?”王会锋称,他们家人怎么也想不通,供应石料的怎会是事故的当事人,担心临高警方将当事人搞错了,而且也担心事故主体不清造成索赔难的问题发生。

      两当事人都认为不应该承担责任

      陕西某公司一位姓唐的负责人说,他们公司在施工时已经按照施工标准放置警示标志,而王建某死亡是因其无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帽,驾驶车辆不按操作规范驾驶造成的,故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后来在协调时,对方提出的赔偿标准过高,才造成协调未果。另外,王某之所以是另一当事人,主要是王某曾负责工地的安全工作。

      另一当事人王某称,他们公司只负责为陕西公司供应石料。该起事故发生后,考虑到他是当地人,负责协调此起事故方便,与陕西某公司所签的施工合同完全是出于协调此起事故的需要。因该起事故比较复杂,公司已退出事故主体,所以就不应当成为当事人,目前已告知了临高县交警大队。

      交警部门可调解也可走法律途径

      临高县交警大队王大队长告诉记者,事发后一个月,警方就做出第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死者王建某负主要责任,陕西某公司负次要责任。随后,陕西某公司向省交警总队提出申诉,认为临高交警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责任主体不明,因此临高交警大队根据省交警总队要求,重新进行调查。期间,陕西某公司提供了一份与个人王某签订的关于事发道路修建的工程转包合同,并认为王某才应是责任主体。

      王大队长说,根据陕西某公司提供的这份合同,交警队则出具了第二份事故责任认定书。王大队长还表示,交警只负责认定事故责任方,是否有施工资质,并不是事故认定的关键。而王某当时已承认自己承包了工程,并作有笔录,对第二份事故认定无异议,因此不论王某现在承不承认,都不能改变第二份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事实。

      不过,王大队长表示,如果死者家属同意,交警可以继续组织各方调解赔偿事宜。若死者家属不同意,可向法院起诉海口抱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记者李兴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