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权力清单 海南下放515个法律文书审批权限

27.08.2016  21:35

海口网8月27日消息 (记者赵莎 通讯员朱璇)为切实落实司法责任制,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结合检察权司法、监督、行政属性,省检察院近日印发《海南省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文书权限设置表》及配套设置说明,将原来办案需要三级审批的部分文书审批权限下放到检察官手中。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重要载体。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权主要通过应用系统中具体业务的法律文书审批来体现。此次文书权限调整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文件要求,根据检察权的司法、监督和行政等方面的属性进行设置,突出司法责任制“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责任”的要求,让检察官真正成为有权有责的办案主体。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文书权限设置,强化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省检察院对照检察官权力清单,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公诉、侦监等13个业务条线近2000份文书模板进行了全面清理,逐一分类,厘清了检察官权力清单事项与相关法律文书之间一一对应的关系,对可能使用到的1771份法律文书的最低审批权限逐一进行设置。对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程序性、手续性文书(如告知、通知、换押、送达、证据复核等)以及事务性文书(如阅卷笔录、讯问提纲、讨论案件记录等)最低审批权限原则上都下放给承办检察官。

这类文书属于非终结性文书或非重要事项文书,其中有相当一部分需要加盖院章,将审批权限下放给承办检察官,大大减轻了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的签发工作量,不仅符合执法办案实际,也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对涉及案件处理决定及重要事项决定、反贪反渎业务条线、决定案件提交检委会审议、回避等重要的法律文书,需要由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审批。

据了解,在1771份可能使用到的法律文书模板中,最低审批权限为检察长的有48个,占2.7%;最低审批权限为副检察长的有811个,占45.8%;最低审批权限为部门负责人的有353个,占19.9%;最低审批权限为承办检察官的有515个,占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