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结伙拦路入户抢劫 乐东一男子获刑8年3个月

17.03.2016  09:45

  中新网海南3月16日电(罗凤灵 蒙良)乐东男子麦某两次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拦路、入户劫取被害人财物近1万元,并致一人轻微伤。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麦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4月29日18时许,麦某伙同邢某夫、李某伟、李某传、邢某豪(四人均已判刑)驾驶摩托车到尖峰镇某村附近的香蕉地预谋抢劫。随后,李某伟持匕首站在马路中间,将徐某利驾驶的货车拦下,麦某等人持匕首等器械从香蕉地冲到车前,李某伟爬上货车驾驶室,抢走徐某利、徐某胜、徐某鹏三人共计9000多元及一部手机。在此过程中,李某伟用匕首捅了徐某胜大腿一刀。得手后,麦某等人逃离现场。

  2012年5月8日2时许,麦某又与同伙预谋抢劫,分别持尖刀、木棍等器械窜至尖峰镇某农场的槟榔园。李某传、邢某豪在槟榔园大门处负责放哨,麦某与邢某夫、李某伟进入槟榔园内实施抢劫。李某伟戴头灯、手持尖刀,用脚将羊某、周某夫妇居住的宿舍门踹开,然后进去朝羊某左大腿刺了一刀,并胁迫被害人拿钱。周某见状,急忙从睡衣口袋拿出560多元交给李某伟。得手后,麦某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检验,羊某左大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麦某两次伙同他人作案,一次持械拦路劫取被害人财物,另一次入户劫取被害人财物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麦某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在抢劫被害人羊某和周某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故对其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麦某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麦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凌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