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荒地”上发生毁林案 当事人大喊冤枉

06.01.2015  10:25

      原标题:东方:"荒地"上发生毁林案 当事人大喊冤枉

      “毁林”前的土地原状

      何和珩是东方市八所镇的一名居民,7年前,他承包了该市四更镇四更村50亩的荒地计划种树,但后来因故一直没有种成。但让他万万想不到的是,7年后,发生在这片荒地上的“毁林”事件却将他卷进了一起刑事案件之中。2013年,何和珩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当地警方刑拘,后又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逮捕。在取保候审一年后,他被法院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面对这一判决,何和珩四处喊冤,坚称自己无罪。

      在因“毁林”涉案后,何和珩多次对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做出的《东方市四更镇四更村海坡地毁林现场调查报告》表示质疑,而这份报告正是司法机关重要的断案依据之一。

      他认为涉案地原本就是荒地,根本没有林木,该所在不具备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情况下,做出相应毁林评估鉴定报告且被警方作为定案依据,涉嫌违法违规。

      发生在“荒地”上的毁林案

      2007年3月13日,何和珩与该市四更镇四更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协议,承包一块位于四更村“海坡地”处一块面积为50亩的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何和珩一次性向发包方支付了30年土地承包金3万元。在该土地承包协议上,载明该50亩土地为“荒地”。

      何和珩在递交给相关部门的一份情况反映材料中称,他与四更村委会签订了该50亩承包荒地合同后,原准备栽种沉(陈)香树,后因为地质不宜而放弃,一直闲置至2013年3月份。

      2013年3月18日,他的一名朋友与他谈及闲置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事宜,“经协商,谈定了以37万元转让该土地承包权,双方并形成了口头约定:要求此地只能种植,如果要改变其用途,就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事后,何和珩带朋友去实地查看了土地四至范围。据何和珩在情况反映材料中称,他此后收到了对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相应土地承包权转让款。

      2013年5月14日,何和珩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当地森林公安此前立案调查何和珩涉嫌滥伐林木一事,是源于去年3月26日有人向警方举报何和珩,称其通过他人雇请3部机械进行施工,准备修建虾塘。在施工过程中,造成“该林地上的林木遭滥伐”。

      “在警方给他所做的8份口供里,他(何和珩)没有一句承认自己滥伐林木。”何和珩的一名亲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前述土地承包权转让后,该承包荒地有人动用机械施工是事实,但与何和珩没有关系,“雇请机械施工与何和珩没有任何关系。退一万步讲,就算机械施工与何和珩有关系,也不构成滥伐林木,因为这块地上没有直径1厘米以上的林木,只是一些零星的再生灌木。”

      3份毁林调查报告成定案依据

      对于何和珩涉嫌滥伐林木一案,海南省森林公安技术鉴定部门出具了一份《“海坡地”被毁林木调查评估报告》,认定的被伐林木面积为46.9亩,林木蓄积量为138余立方米,株数为2392株。事后,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先后3次委托海南省林科所,对被推毁的海防林重新调查所毁林地的面积、树种、株数及蓄积量进行评估鉴定。

      2013年6月17日,海南省林科所做出了一份《东方市四更镇四更村海坡地毁林现场调查报告》“海林研调查字【2013】42号”。该报告称,受东方市森林公安局的委托,该所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林奖和陈平妹在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协警及护林员等人的现场配合下,于2013年6月17日到毁林现场进行了调查。调查内容为“被采伐林地的面积、被伐林木的树种、株数及蓄积”,并采取“周边选择样地”的调查方法。

      最后调查结论为:海坡地毁林面积共为45.3亩,属于国家重点公益林;树种为木麻黄;林木的活立木总蓄积量为40.32立方米;胸径大于或等于5厘米以上的林木株数为810株。

      2014年2月10日,海南省林科所又受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委托,又做出了一份“海林研调查字【2013】125号”的《补充材料报告》,调查结果称,涉案林地上原有的植被有:仙人掌、马缨丹、飞机草等灌木和草被植物。该补充报告称,可通过人工管护和人工施放营养土等办法恢复地表植物和基本的林业种植条件。

      2014年7月16日,海南省林科所再次受东方市森林公安局的委托,又出具了一份《东方市四更镇四更村海坡地现场调查报告》“海林研调查字【2014】93号”。这份报告与前述【2013】42号报告内容基本一致,调查结果的相关毁林数据,也与前两份调查报告完全相同,属于综合性调查报告。但在这份“实地调查报告”中,还提到了护林员倪某某等人员到现场配合。

      据记者了解,上述相关调查报告,是森林公安等司法机关办案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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