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某矿业公司老板“跑路”4农民工获赔260万拿不到钱

13.10.2015  19:01

      原标题:东方某矿业公司老板“跑路”,法院遇执行难

      4农民工获赔260万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一起并不复杂的工伤赔偿案,5名矽肺农民工历时4年劳动仲裁与诉讼,最终赢得了官司,没想到又遭遇执行难的问题。

      终审判决生效已过去一年多时间,5名矽肺农民工至今没有拿到相应的赔偿。由于穷困潦倒,没钱治病,他们的生活陷入绝境,其中一名农民工近期病情恶化,医院已下达病危通知书。

      近日,记者走访了这起引起东方各界关注的案件。□南国都市报记者刘守波文/图

      案情回顾:4农民工打工患矽肺病,获赔260万元

      2002年12月起,来自省外的农民工夏某、王某、潘某、何某、孙某在位于海南东方市的一些矿业公司从事井下耙碴、打钻工作。2010年10月19日至2010年11月27日,他们在东方市的两家矿业公司从事打风钻工作。2010年12月6日,由于感觉身体不适,他们一同到医院做检查,被诊断出患有“尘肺并双上肺继发性结核”,俗称“矽肺病”,相关权威机构鉴定构成工伤,为四级伤残。

      5人提起劳动仲裁,东方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随后作出裁决,确认某矿业公司与夏某、王某等人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裁定某矿业公司分别向夏某、王某、潘某等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职业病检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月伤残津贴等各项费用699228.7元、698981.7元和698642元,向何某支付500000元。某矿业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东方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仲裁委的裁决书。

      孙某也向法院提起诉讼。

      东方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某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仲裁裁决。某矿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查明,某矿业公司在夏、王二人上岗前和离岗后均没有按照规定安排职业健康体检,并曾在2007年8月至2010年12月间断性地支付夏某工伤保险费,在2007年3月份和9月份为王某缴纳一笔工伤保险费。

      2014年7月22日,海南二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执行遇阻:打赢了官司,却拿不到一分钱赔偿款

      然而,官司赢了一年多,赔偿款至今拿不到,4名矽肺农民工的生活已经陷入绝境。

      2014年8月9日,夏某、王某向东方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潘某于2014年11月21日也向东方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与某矿业公司在海南省二中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由省二中院制作《调解书》。根据已生效的《调解书》确认,海南某矿业公司须在2015年1月1日前先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15年3月1日前付清。

      让4名矽肺农民工没有想到的是,终审一年多时间过去,海南某矿业公司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和《调解书》所确定的支付工伤赔偿款义务。该公司位于东方红泉农场的几口矿井的金矿生产依旧正常进行。

      今年9月28日,5名矽肺农民工向南国都市报记者反映,他们身患严重职业病,每天咳嗽不止,没钱治病,身体十分虚弱,有的还经常吐血,因为无钱支付医疗费被逐出医院。他们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苦,至今只能住在临时工棚里,吃了上顿没有下顿。

      近日,王某的病情恶化,出现昏迷症状,送院检查后疑似脑水肿,东方市人民医院已给他的家人下达病危通知书。

      律师说法:

      应追究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的执行难点到底在哪里?记者就此采访东方市人民法院。该院相关领导表示,主要困难在于被执行人海南某矿业公司金矿老板跑路了,失去了联系,导致无法执行,目前正在研究解决办法。记者电话联系海南某矿业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以领导不在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9月29日,5名矽肺农民工的代理律师、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黄渡明律师认为,本案在审判阶段,东方市人民法院和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王某等5名矽肺病农民工合法利益,包括王某在内的矽肺病农民工向东方市人民法院和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致信表达真诚感谢。东方市人民法院在王某、夏某、何某、孙某、潘某五人矽肺病发无钱医治,生活困难之际,给予每人发放8000元司法救济款,以解燃眉之急,值得充分肯定,应予客观公正评价。

      黄渡明律师认为,本案在执行阶段,被申请执行人海南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却采取变更法人代表、股东;在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通过其他秘密账户转移生产经营来往资金,属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黄律师表示,本案被执行人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法定情形,东方市人民法院应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追究被执行人海南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

      黄渡明律师认为,对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协助义务人,应依法予以相应处罚。否则,有损人民法院司法权威。法院执行局应勇于亮剑,加大执行力度,采取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采矿权与其他财产等执行措施,尽快将王某等5位矽肺病农民工的工伤赔偿款执行到位。让他们早日治疗,延长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