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林业局就错误红头文件公开致歉

18.07.2015  11:17

      近日,有媒体针对海南省东方市林业局下发的《东方市林业局关于立即停止施工的通知》存在几处错误进行报道。7月17日,东方市林业局通过南海网针对此事公开予以回应并致歉,同时表示,已对造成上述错误的责任工作人员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

      附:更正声明和致歉函全文

      关于《东方市林业局关于立即停止施工的通知》的更正声明和致歉函

      2015年5月27日,我局给海南新科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达的《关于立即停止施工的通知》(东林发[2015]9号)文件中,由于工作失误,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二十六条”打印成“六十四条”,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打印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法》,在此更正说明,由于我们的工作失误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我们深表愧疚。事件发生后,我们及时进行了整改,对责任工作人员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并组织召开全体工作会议进行通报,对局里的办文程序进行了自查,重新制定审核签发程序。

      今后,我们在工作中一定会更加严谨细致,杜绝类似现象的发生。

      在此,对新闻媒体的监督表示真诚的感谢。

      特此声明并致歉

      海南省东方市林业局

      2015年7月17日

此前报道:海南一林业局红头文件虚构法条官方:严肃处理

      法制晚报讯(稿件统筹朱顺忠实习生陈进)总共200余字的红头文件,居然出现两处引用法律错误,在具体处罚条款当中甚至伪造出我国根本没有出台过的部门法和法律条款……近日海南省东方市林业局的一个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的行政处罚,遭到各大网络论坛和当地BBS众多网友的围观吐槽。今天上午,东方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麦贤波向记者证实:此文件确系该局下发,这是具体业务部门和文字编辑人员出现的错误,该局一定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这份文件文末显示的下发日期为“5月27日”,以“东方市林业局”名义核发,文件编号为“东林发(2015)9号”,行文抬头单位是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标题为《东方市林业局关于立即停止施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引用法律条款时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条第四款……”。法晚记者查询全国人大常委会官网、中央政府官网发现,我国1949年至今从来没有颁布过上述《通知》中所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法》”;此外,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律正文只有48条,全文共49条。针对这份文件在网络上引起的众多网友吐槽和围观,东方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麦贤波向法制晚报记者解释称:“首先这份文件确系该局相关执法单位下发,错误也是具体业务单位和文字编辑人员犯下的,我们一定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