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政府原法制办主任黄仪收20万好处费被判6年

31.12.2014  11:31

  12月29日,东方法院对东方市政府原法制办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黄仪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黄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通过其家属向法院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东方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10月24日,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对起诉书以证据发生变化,目前不能认定被告人黄仪收受陈某、翁某行贿的50万元的犯罪事实为由进行变更。东方法院于11月11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仪在担任东方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兼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帮助其胞弟黄某介绍工业园区、省粮食转运站和三亚果蔬仓库的拆迁工程。黄某拿到三项工程后,把工业园区和粮食转运站的拆迁工程转包给李某负责拆迁,三亚果蔬仓库拆迁工程由黄某组织工程队来拆迁。事后,黄某为感谢黄仪的帮忙,先后三次送给黄仪好处费共计10万元。在任职期间,被告人黄仪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李某介绍东河水泥厂的拆迁工程,事后,收受李某好处费1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仪在办案机关对他涉嫌收受陈某、翁某财物的问题进行调查时,交待了他收受黄某、李某财物的事实。东方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仪在办案机关对其他案件线索进行侦查时交待了其收受李某、黄某20万元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自首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作出以上判决。(记者刘守波 通讯员李婕 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