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一村庄52幢房屋被强拆 19村民告市政府和城管部门

10.12.2014  15:36

      原标题:“拆违”还是“违拆”谁是谁非?

      一村庄52幢房屋被强拆,19村民状告东方市政府和城管部门

      东方市八所镇19名村民状告东方市政府、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东方市城管”)行政赔偿案,日前在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悉,2013年4月,东方城管牵头组织“拆违”,八所镇皇宁村村民52幢一万多平方米的“违建”被拆除。之后,在这次“拆违”行动中房屋被拆掉或破坏的5户19名村民将东方城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损失约450万元。昌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方城管对前述村民违法建筑作出的确认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前述村民所建房屋在规划区内未报建,属于非合法财产,不予赔偿。

      这一判决并未被村民们接受,随后他们又将东方市政府和东方城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9村民:民房遭违法强拆,索赔460万元

      原告卢某、符某、卢某生、卢某利、卢某丰等19名村民在诉状中称,2013年4月17日,被告组织数百名相关人员以“新小线建设项目违建户”的名义,强制拆除原告位于“新小线”拆迁范围以外的民房,被告的强拆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的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原告村民认为,被告强拆的民房具体位置根本不在被告所指的“新小线规划区”内。被告借“新小线规划区建设项目”为名,强拆位于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原告的民房,明显违法,侵犯原告的财产,应依法赔偿原告损失。况且原告改建的住宅已依法向村委会申请,村委会已批复同意。原告被强拆的房屋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财产。原审法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武断认定被告房屋为非合法财产,不予赔偿是错误的。

      原告请求法院撤销东方市人民政府东府(2011)97号《关于等四风新街至小岭道口工程项目用地征收的通告》及相关文件,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民房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依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强拆至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共计46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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