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一大厦被认定系“违建” 业主不服处罚状告城管

15.12.2014  15:02

      原标题:东方城管认定一大厦“违建” 被业主上告后输官司

      对一大厦业主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12万余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东方综合行政执法局输官司

      东方市一大厦在进行改造的过程中遭市民举报,城管部门随后展开调查。城管部门经过调查认定该大厦存在加建900余平方米的情况,并认定加建部分属于违建,责令大厦业主限期拆除并处以12万余元罚款。大厦业主不服城管部门的行政处罚,遂起诉维权。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撤销城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者刘江浩

      一大厦业主被罚12万余元

      2013年8月的一天,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张家彬建造的大厦存在违建的情况。城管部门接到举报当日便开展立案调查前的准备工作,于2013年10月初决定正式立案调查。由于案情重大复杂,且需要对该大厦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测绘和进行违法建筑工程造价的鉴定,城管部门2013年10月15日经批准延长办案时间30个工作日,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处罚人张家彬在施工时未按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内容规定施工,进行内外墙装修,加建面积为919.8平方米,责令其7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并处以违法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人民币126940元。

      业主不服处罚状告城管

      张家彬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表示不服,遂将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告上法庭。张家彬认为,该大厦整个建设过程已依法履行报建义务,并根据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是合法建设行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都已经取得,房管部门已给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颁发了房产证。基于四、五层楼层过高难以使用等原因,他依法申请在大厦建筑基础范围内进行添加电梯等建设项目,整个建设行为并不违法。

      张家彬称,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自2012年8月起就开始对早已建成的大厦进行查处,先查停车场,后查台阶,再查整体建设情况,多次通知他接受调查、制作笔录,多次组织人员以测量为名进行骚扰,两次委托海口的勘测机构进行测绘,历时一年多,远远超过法定45个工作日的期限,对其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张家彬认为,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的情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判决撤销城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辩称,该局作出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未超越职权也未滥用职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规,该局职责范围包括“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并负责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可见,该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超越职权。

      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还表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局在一审提交证据时,档案管理人员出差在外无法联系到,由于举证时间紧迫,误将实测报告勘误稿作为正式稿向法院提交,但这并不能改变该局严格按照“先取证后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也末违反法律规定。该局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也未对被上诉人造成实际损害,所以处罚行为不属于滥用职权的情形。

      东方市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撤销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服一审判决,向省二中院提起上诉。

      省二中院认为,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具备处罚主体资格和处罚管辖权。对于张家彬称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超越法定期限对其进行查处属于滥用职权的情形,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过程中虽然存在查处时间过长的瑕疵,但尚不足以认定其滥用职权。

      法院还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张家彬在取得房产证以后加建的那部分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从本案的证据看,张家彬于2003年取得《施工许可证》,该许可证在备注一栏明确写明具体添加部分,但未限定具体面积。结合本案现场察看的情况看,其改建并未超出《施工许可证》的具体许可范围。因此,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张家彬加建的919.8平方米属于违法建筑,与事实不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省二中院认为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省二中院驳回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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