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解读

15.05.2015  11:38

  《海南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是海南省首部关于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方面的专门规章,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有十大亮点:

  (一)落实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工作。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编制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工作。企业、事业、团体等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组建志愿消防队,并负责管理。首次提出鼓励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个人组建志愿消防队。

  (二)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用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站用地属公益性用地的,实行划拨供应。

  (三)明确机构属性和人员用工模式。《规定》第5条规定“专职消防队依法登记为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专职消防队员及文员,或者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适当的编制。”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用工主体资格。解决了实践中长期困扰的专职消防队的机构属性和人员身份问题。

  (四)规范了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范围和标准。《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明确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的乡(镇)或者农场,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工矿区、中心渔港、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消防规划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区域,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卫星发射基地,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或者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并进一步明确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针对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不明确问题,规定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地方标准,并依照标准化管理的相关规定审定和公布。专职消防队建成后应当报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并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经验收合格的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变更、撤销。

  (五)统一专职消防队员及文员的招用程序及条件。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收年龄为18周岁至4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等基本条件。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及文员招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编制管理、人社、财政等部门拟定,向社会公开招聘。规定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

  (六)赋予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通行优先权。规定将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依法办理车辆(艇)牌照,并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七)鼓励志愿消防队建设发展。一是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组建志愿消防队,鼓励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个人组建志愿消防队,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二是明确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帮助、支持志愿消防队建设发展方面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对志愿消防队的建设管理给予支持和帮助,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志愿消防队进行指导和监督。三是强化对志愿消防队员利益保障。志愿消防队员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的灭火救援、消防演练活动,视为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或者津(补)贴。志愿消防队队员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提高专职消防队员及文员的从业保障水平。一是提高工资待遇。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及文员的工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录用人员情况确定,并随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增长相应提高。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可以享受本单位生产一线职工或者高危行业的福利待遇。二是提高社会保障。组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及文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为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是加强职业健康保护。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定期组织消防队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九)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执勤备勤机制。《规定》明确了专职消防队的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八项工作职责,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纳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勤训练、灭火救援调度指挥体系,实行值班备勤制度,在岗执勤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灭火救援需要。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

  (十)强调单位不依法建队的法律责任。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营房未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未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单位专职消防队组建后擅自变更、撤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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