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装配式建筑专家注意了,有这些行为取消专家资格

18.09.2019  19:30

      国际旅游岛商报今天从省住建厅获悉,加快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专家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装配式建筑专家的管理,该厅制定了《海南省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纳入海南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提供装配式建筑领域专业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

      装配式建筑专家实行分类管理。纳入专家库的专家由科研咨询、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等专业类别的专家组成。

      专家入库应同时满足四项基本条件外,还有其他要求,如近5年内主持或参与过我省装配式建筑课题研究或标准规范编制工作;主持或承担过2项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外省专家必须至少主持或承担过我省1个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

      各级政府部门的现职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已被调整出专家库的人员,其他不宜从事专家工作的人员等原则上不得作为专家申报入库。《办法》还规定,专家的职责及权利义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省住建厅根据需要对入库专家的工作质量进行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提出退库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充。专家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主管部门组织的装配式建筑相关培训,培训证明将作为专家资格复审中的完成继续教育的依据之一。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的专家并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作且未说明原因或请假的。

      (二)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串通当事人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六)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七)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调整出专家库: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与其他专家相互串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四)违反执业规范或职业道德,故意损害有关单位正当权益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认定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六)评审认定或咨询意见严重违反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专家资格,调整出专家库: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因年龄、职称等变化不再满足本办法所规定的专家入库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