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朋友与女子在海口一酒店开房成功后,他居然跑去“蹭”!结果……

16.11.2020  19:44

  海口一男子陈某甲与一位女子在酒店开房后,将此事告知朋友黄某某,黄某某听说后也欲到酒店同睡一房。于是,陈某甲便想办法将朋友带进房间,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使人瞠目结舌。

  11月13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日前,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对涉案两名男子依法提起公诉。

  据起诉书指控,2020年6月23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林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金地路某酒店开房自愿发生了性关系,随后陈某甲将此事告诉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便表示也想与林某某发生性关系,于是陈某甲就以让黄某某送避孕药为由来到酒店房间。

  当时林某某身上没穿衣服便蒙着被子盖住头和身体躺在床上,在林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三人睡在一个房间的情况下,陈某甲通过关灯、上洗手间、开房门关房门等一系列行为让林某某误以为黄某某已离开房间,此时黄某某便趁着房间关着灯就脱光衣服钻进林某某的被窝,并用手抚摸林某某的身体,欲与林某某发生性关系,林某某察觉不对后就将黄某某推开并报警,黄某某听到林某某报警便离开现场,陈某甲与林某某便在酒店房间等待民警,民警到达房间后将陈某甲带回派出所接受审查,此后民警电话通知黄某某到派出所配合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甲、黄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的刑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