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要利息只要好处费? 万宁女子借钱后欠钱者失踪

12.05.2015  17:52

      原标题:借钱不要利息只要好处费?

      这等“好事”骗了她3000元

      “我被人骗了!”一万宁女子近日向南国都市报热线反映,一海口男子以借钱不要利息为名,向自己索要了3000元“好处费”,之后不仅不借钱,反而玩起了失踪。事后林女士方觉醒,感觉被骗。

      据林女士介绍,她近期因为做生意,向之前有过几面之缘的黄某表达过借8万元钱周转一下的想法。“当时他爽快答应,表示可以向他朋友借钱给自己先用,可以不要利息,而且想啥时候还都行,但借钱前提是必须先给他一笔好处费。”林女士表示,当时对方向自己索要3000元当作借款劳务费,自己认为这么好的事,要求很合理。

      “当时对方通过短信给了个不是他本人的银行账户,让我打3000元进去,可钱打过去没几天,对方不借钱不说,还玩起了失踪……”林女士气愤表示,当时见对方很爽快,连收据都没让开,结果没想到被骗。只知道这个黄先生家住海口,对方全名都不知道,距离上次联系至少有半个月联系不到对方了。

      林女士表示,自己在支付3000元钱的时候,保存了转账凭证;此外,在跟黄先生打电话的过程中,自己还一直都有录音。林女士希望对方主动联系自己,并退还3000元钱。

      律师说法:骗钱后玩消失涉嫌诈骗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初步调查发现黄某某确实以帮助借款为名,骗取3000元之后,不再与该当事人联系,就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涉嫌诈骗。”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林华介绍,但由于海南省对诈骗罪的数额起点为5000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如果调查后得知黄某某能够联系上,能够找到人,也确实在帮助该当事人联系借款,就属于居间合同关系,不涉嫌诈骗。

      若涉嫌诈骗,但金额低于5000元,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居间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