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一男高压线下作业不幸身亡 供电部门也有责任

18.01.2015  17:22

      五指山一男高压线下作业不幸身亡

      供电部门被判承担20%侵权责任

      赔偿12万余元;事发工地所属公司被判赔偿37万余元

      2013年9月的一天,张文泽开着农用车前往一处工地倾倒余泥,结果车辆陷入泥土中不能动弹,处理过程中不幸身亡。事故地点上方架设有高压线路。经公安部门鉴定,推断死因系触电身亡。事发后,死者家属将工地所属公司及当地电力部门告上法庭。五指山法院一审判决,电力部门赔偿12万余元,工地所属公司赔偿37万余元。涉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省一中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农用车深陷泥中,男子下车处理时不幸触电身亡

      2013年9月的一天,五指山一处工地“招倒余泥”,张文泽便开着农用车前往该工地倾倒余泥,没想到车子陷入泥土中,动弹不得。工地相关人员付大鹏根据领导指示,驾驶公司铲车帮助张文泽吊车。张文泽先在农用车后面绑了一根钢丝绳,再让付大鹏用铲车勾住钢丝绳另一端,试图把四轮农用车吊起来。考虑到单单用钢丝绳效果不佳,张文泽又和他人一起找来石块垫在农用车轮胎下面。可几经周折,深陷在泥土中的农用车始终没有被吊起来。就在大家忙着考虑怎么吊车时,张文泽突然晕倒在地。众人赶紧将他送往附近卫生院救治,但经抢救无效身亡。

      在死者家属要求下,公安机关对张文泽的死因作出说明。经警方派人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综合分析:张文泽身上无明显损伤,可排除机械性暴力损伤致死的可能;死前无中毒的临床症状、体征,可排除中毒致死的可能……推断张文泽的死因是触电身亡。

      工地所属公司及当地电力部门共被判赔49万余元

      死者家属认为,相关责任单位脱不了干系,遂将该工地所属公司及当地电力部门告上法庭,要求两家单位按责任大小予以民事赔偿。

      五指山法院审理认为,供电部门对本案触电事故承担20%的侵权责任、涉事公司承担60%的侵权责任、死者自身承担20%的责任,一审判决当地电力部门赔偿12万余元,工地所属公司赔偿37万余元。

      涉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该公司称,公安部门作出死亡原因的“证明”仅是推断的一种可能,而不是具有严谨的科学性的鉴定结论,而且死者身上没有明显的电流灼烧痕迹特征,现场其他人也没有反映被电击的现象,证明死者不是触电身亡。

      当地电力部门则表示,他们不予上诉,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并称张文泽明知在高压电线下作业有危险,仍然到事故地点倾倒余泥,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涉事公司在事故地点设立“招倒余泥”告示牌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涉事公司提出上诉,省一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省一中院审理认为,张文泽的死亡原因,有其家属提供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证明。鉴定法医具有法医鉴定资格,认为死者具备电击死亡的三个条件。虽然涉事公司认为该鉴定不能充分证明死者系触电身亡,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其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责任问题,省一中院认为,涉事公司在事故地点设立“招倒余泥”告示牌,应当预见因倾倒余泥导致高压电线与地面距离缩短而增加的危险性,对本案触电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此外,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在高压电线下作业的危险性,存在过失。

      近日,省一中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点评

      本案中电力部门不论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夏忠律师指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中,作为涉案高压线路经营者的电力部门不论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除非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或者是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害的,供电公司才具有免责事由,因此电力部门被判承担20%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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