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一员工上班途中身亡算工伤单位赔38万元

06.07.2014  22:30

  一名来自湖南的工人,在三亚一处建筑工地打工,不料,在一天上班时,工人被汽车撞伤,虽然住院救治半年,但最终不治身亡。为此,工人家属打起官司,肇事司机被判赔偿47万元。工人被认定工伤死亡,建筑工地施工方却以死者已经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为由,拒绝赔偿工亡补助金。那么,工人家属到底能否再向施工方主张工亡补助?

上班途中遭车祸, 治疗9个月后身亡

  年近六旬的靳远湖来自湖南省祁东县农村,他此前来三亚打工。但是,在一次到工地做工时,靳远湖在途中出了车祸。

  听说三亚亚龙湾有一个叫公主郡三期的项目,2011年7月,靳远湖被工头招入该工地做泥工。同年12月16日,靳远湖走路去工地时,途中不幸被司机韦强驾车撞伤。靳远湖伤势严重,在三亚市治疗大半年,他因抢救无效2O12年9月4日去世。

  据了解,涉案项目是由中某公司承建,该公司又将其中的下水道等附属工程发包。

  2013年1月30日,经死者家属申请,三亚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靳远湖2011年12月16日受伤死亡为工伤,其工伤保险责任由中某建设集团承担。

  靳远湖去世后,他的后事都由57岁的弟弟靳远山料理。

  2013年,靳远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中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助金49万元。随后,三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施工方中某公司应一次性赔付工亡补助金38万多元。

  靳远山及工地施工方均不服,分别向三亚城郊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肇事方被判赔后, 单位拒绝支付工亡补助金

  “我哥当时在海南住院,我们都四处筹钱抢救他。”靳远山称,他还就交通事故向肇事司机韦强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打了官司,经三亚市城郊法院判决,肇事司机韦强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赔偿家属因靳远湖死亡造成的各项赔偿共47万元。

  三亚城郊法院认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靳远山从侵权第三人韦强处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仍可主张靳远湖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为此,该院一审判决,中某建设集团海南分公司应向靳远山赔付靳远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万多元。

  中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随后靳远山也提起上诉。

  中某公司当庭认为,靳远湖的死亡为工伤,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但是该事故由第三人韦强的侵权行为引起,而靳远山也通过诉讼从韦强处获得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全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其再诉求工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就等同获得双倍赔偿,严重违背公平原则。

  靳远山则称,仲裁计算赔偿有误,仍坚持索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万元。

  今年3月,三亚中院终审判决,对此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说法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与工亡补助金可同时获得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赵士伟律师认为,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死者家属及残疾者在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损害赔偿的同时,单位仍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金。如果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差额部分应当予以补足。

  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是,在交通事故肇事方诉讼赔偿工人家属47万元之后,工地施工方是否还应支付工亡补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竞合,受害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工人因工伤死亡,其工伤保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工人家属从侵权第三人肇事司机处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仍可向施工方主张死者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记者王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