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夫妇公司转手6年后被催缴62万个人所得税

29.07.2014  20:05

  六年前,万宁一对六旬夫妇把自己辛苦经营多年的花木公司进行转让,内地老板诸树某接手。虽然双方约定,买家出近80万元,卖家出20万元,共约100万元去办缴纳税费手续。不料,公司按协议转手后,万宁62岁老人杨泽春却接连收到多份催补缴税款通知,疑因为对方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老人被要求补缴62万元个人所得税。到底这笔税款是否代扣代缴,双方近日对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存在异议,分别申请行政复议。近日,听证会在省地税局进行,商报记者被邀请旁听。

  老人惊讶六年前代扣代缴税款竟未上缴国库

  23日下午,在海口城西路省地税局一间会议室里,听证会如期举行。听证会上,杨泽春告诉记者,他本想公司转手后安享晚年,不料却吃到税务罚单。

  2008年8月,身为万宁大古湖花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泽春,将与妻子卓育英经营的公司转给褚树某,出让方式为股权转让。双方约定,股权转让过程中应向国家缴纳的税费,杨泽春夫妇付20万元,褚树某付77万多元,委托褚树某将近100万元办理缴纳税费手续。

  但2011年9月,万宁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杨泽春夫妇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要求杨泽春、卓育英限期缴纳2008年8月3日期间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总计金额达97万多元。

  万宁市地方税务局随后宣布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作废,并于2011年10月27日向褚树某发出核定缴纳税款通知书,后案件移交到省地税局第四稽查局。时至今日,该笔税款仍未入库。

  今年5月29日,省地税局第四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褚树某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尚有62万多元未扣缴,限令杨泽春补缴该款项。

  事情进展“买卖”双方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我们在2008年转让时约定了怎么缴税,扣缴义务人褚树某应缴未缴百万元税款至今,而且追缴税款的三年期限也早过了。”今年6月,因对该税务处理决定书不服,杨泽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省地税局第四稽查局该决定书。

  听证会上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底,褚树某也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褚树某对省地税局第四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持有异议,认为自己并未代扣对方个人所得税20万元,其被处以滞纳金14.6万元应予减免。“对方严重违约,造成股东权益受损。我们的股权转让协议不应改变法律界定的纳税主体,褚树某当时接手公司并不清楚相关税收规定。”诸树某代理人还认为:三方在股权转让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纠纷,省地税局第四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仅依据三方存在法律纠纷的协议,认定诸树某代扣个人所得税款20万元有失公平。

  而杨泽春认为,转让公司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褚树某已扣收,他作为扣缴义务人基于约定自愿承担纳税人的部分个税,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约定得到税务机关认可。褚树某为得到我们所持股权,承诺为我们支付80万元税款还签协议,符合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情形。“我愿意随时配合税务机关,缴纳我们应该缴纳的税款。但是税款已交给签协议的对方去缴纳,对方没有按规定缴纳,这个责任不能让我来承担。”听证会后,杨泽春如是表示。

  部门回应考虑走司法途径解决相关问题

  听证会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省地税局第四稽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家税收受法律保护,因涉案两方申请人分别申请了行政复议,考虑走司法途径解决相关问题。

  到底如何解决,媒体将跟踪报道。(李兴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