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法院集中宣判6起涉毒案件 年龄最小者仅18岁

01.12.2016  03:03

      原标题:万宁法院集中宣判6起涉毒案件年龄最小者仅18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高院、万宁市委关于“禁毒三年大会战”工作部署,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加强禁毒法制宣传教育,万宁市人民法院开展涉毒案件集中公开宣判,营造全民参与禁毒工作的浓厚氛围。

      11月30日上午9时许,万宁市人民法院在法院第六审判庭举行了毒品案件集中公开宣判宣传会,对6起7人涉毒案件进行集中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7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不等。这7名获刑的被告人中,年龄最大的54岁,年纪最小的仅18岁。

      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就坐后,万宁市人民法院开庭对被告人林某某、翁某某、温某某、熊某某、温某某、符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的6起案件进行宣判。这6起贩卖毒品案,在宣判前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也作了最后陈述。

      此次涉毒案件的7人中,年龄最大的是54岁的熊某某,年龄最小的是18岁的温某某。被告人熊某某,男,1962年出生,于2016年3月25日13时许,在万宁市国营东和农场农二队加油站附近处,贩卖1包毒品给蔡某某,得赃款人民币450元。当天14时许,公安民警跟踪熊某某至其住宅附近处将其抓获,从其身上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赃款人民币450元和6包毒品,随后又对熊某某住宅进行搜查,从卧室米缸内搜出22包毒品。

      经鉴定,扣押蔡某某的1包毒品净重0.89克,扣押熊某某身上的6包毒品净重0.82克,从熊某某家中搜获的22包毒品净重10.81克,以上扣押共29包毒品净重12.52克,均检出海洛因成份。被告人熊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缴获的毒资人民币450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8年2月15日出生,年仅18岁,万宁市万城镇人。温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向他人贩卖二次,数量1.32克,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等规定规定,判决如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缴获的毒资人民币2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万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禁毒委成员单位代表、长丰镇各村委会委员、村民代表、万宁中学学生代表现场观摩了宣判会。万宁中学八年级一名学生观看了宣判会后,感触颇深,尤其看到有些贩毒人员家属在宣判会旁听,宣判完后泣不成声,深刻体会到毒品对家庭的危害,“以前都是通过宣传海报或横幅了解毒品的危害,这种近距离的观摩毒品案件宣判,还是第一次,内心受到很大的震慑。”这名学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