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法院审未成年人案首次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

05.06.2014  20:19

  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首次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在未成年被告人缺少合适监护人的情况下为其指定了法定代理人,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

  未成年被告人黄某平时喜好打游戏机赌钱,因缺钱花,两次潜入邻居家中,盗走现金4000元,用于玩游戏机和日常花费,被公诉机关起诉至万宁法院。

  万宁法院在案件调查中发现,黄某16岁时父亲去世,其母亲为越南女子,语言不通无法交流,不适合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鉴于这种情况,办案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首次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即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当事人父母不能或不愿出庭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适成年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

  办案法官发现未成年人黄某的堂兄平时同黄某关系密切,符合作为合适成年人的条件,便指定其为黄某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万宁法院依法判决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鉴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父母不能或不愿出庭的情况时有发生,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万宁法院这是首次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适用“合适成年人”制度。近年来,万宁法院加大了涉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2009年以来为未成年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84人。万宁法院表示,将在以后的审判实践中逐步推广并完善“合适成年人”制度,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余恒平、通讯员胡娜、冯泽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