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复万宁兴隆安富·雨林海(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22.05.2014  18:02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关于批复万宁兴隆安富·雨林海(一期)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安富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海南环境科技经济发展公司编制的《万宁兴隆安富·雨林海(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万宁兴隆安富·雨林海(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万土环资〔2012〕424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万宁市兴隆华侨农场碑头水库南侧、侨乡路东侧,项目用地分南北两区,北区内现有兴隆安富旅游度假村,项目将对北区的度假村拆除后和南区重新规划建设集中式度假公寓和度假别墅。项目用地面积为168003.9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5276.81平方米。项目建设A、B两栋集中式度假公寓,43栋A、B、C、D型度假别墅及相应配套设施组成。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万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万宁兴隆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根据《报告书》的综合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的条件下,项目建设带来的环境问题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消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版)一级标准;碑头水库地表水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1类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兴隆第二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营前,项目污水须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中的湖泊类水质标准后,充分回用于项目的绿化浇灌及补充人工景观湖用水;兴隆第二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营后,项目生活污水排放可执行兴隆第二污水处理厂入网标准。餐饮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根据《报告书》的论证结论,在兴隆第二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营前,项目生活污水全部回用,生活污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总量控制指标为零排放;待兴隆第二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营后,项目生活污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到污水处理厂的总量控制指标内统一安排,污水污染物总量指标不单独分配。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应与万宁兴隆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及碑头水库相关规划相协调,注重与区域内建筑风格、文化内涵、空间效果和环境景观相协调,维护区域整体景观的和谐统一。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和建筑后退红线等设计指标须严格控制在规划部门批准的限度内。

(二)认真做好水库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要按照万宁市水务局《关于万宁安富•雨林海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万水〔2011〕50号)要求,认真落实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采取分片建设、滚动施工、严格控制施工作业面。避免雨季作业,在施工作业区四周设置排洪沟和沉降池、对施工裸露地面及时覆盖篷布等措施控制水土流失。特别是在施工前应修建水库与施工场地间的挡墙、围堰,完善区内排水系统,严防施工期水土流失进入水库,避免对水库水质产生影响。要注意保留项目区域内的原有自然植被,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和自然景观破坏。要统筹规划建设项目区域的防洪排洪设施和地质灾害防护设施,避免发生地质灾害。对项目用地内的毗邻水库的护坡、绿化工程,须及时采取生物和工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护坡,以减少水土流失和对自然景观的影响。

(三)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切实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使用低噪声设备。应使用商品混凝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拌和等过程中的粉尘污染,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对水库等周边敏感目标的影响。车辆驶出装卸场地前应将轮胎冲洗干净,合理安排车辆行驶路线、时间,减缓对旅游区交通的影响。施工期应建流动厕所、沉淀池、隔油池等临时污水处理设施。施工建筑垃圾须运至经环卫部门同意的合适场地进行处置,生活垃圾须交由万宁市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对施工临时用地和取土场、弃渣场等进行土地整理和植被恢复。装修期间产生的废油漆和废油漆桶要按规范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四)按照清污分流的原则,合理布设项目区域雨、污排水管网。项目粪便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合理布局污水处理设施和确定处理工艺、规模,污水处理设施须与碑头水库保留足够的安全距离,应与周边酒店房屋保留足够的卫生防护距离,须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异味,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应充分回用于绿化浇灌、人工景观湖补水和道路洒水等,严禁排入水库。

(五)项目须限于使用低硫油(含硫量≤0.5%)、液化石油气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轻环境空气污染。厨房油烟、备用发电机废气要经烟气净化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符合规范高度要求的排放管排放。项目建设要积极推行使用环保型建筑装饰材料,无氟型空调和冰箱,无磷洗涤剂等绿色环保产品。

(六)合理配置垃圾收集点,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不能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交由万宁市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七)要合理布设泵房、备用发电机等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护措施,以减少对周边声环境的影响。

(八)加强项目的绿化、美化工作,要因地制宜地选取合适树种进行绿化建设,区内种植隔音、吸尘效果较好的常绿阔叶树种,防止和减轻交通噪声、扬尘和机动车尾气等废气污染。项目建设涉及占用林地和砍伐林木的有关事宜须报请有审批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九)强化项目环境保护监测监督管理。要认真落实环境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环保工作责任制。要认真开展项目区域环境质量跟踪监测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发现问题及时向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四、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须按照《报告书》及本批复的要求,落实与完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项目竣工试运营前须向我厅提出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试运营。试运营三个月内,须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01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