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一对夫妇公司转手六年后竟被催缴62万个人所得税

29.07.2014  11:20

      原标题:公司转手后被催缴62万个人所得税

      转让双方均有异议省地税部门举行专场听证会

      六年前,万宁一对六旬夫妇把自己辛苦经营多年的花木公司进行转让,内地老板诸树某接手。虽然双方约定,买家出近80万元,卖家出20万元,共约100万元去办缴纳税费手续。不料,公司按协议转手后,万宁62岁老人杨泽春却接连收到多份催补缴税款通知,疑因为对方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老人被要求补缴62万元个人所得税。到底这笔税款是否代扣代缴,双方近日对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存在异议,分别申请行政复议。近日,听证会在省地税局进行,商报记者被邀请旁听。

      老人惊讶六年前代扣代缴税款竟未上缴国库

      23日下午,在海口城西路省地税局一间会议室里,听证会如期举行。听证会上,杨泽春告诉记者,他本想公司转手后安享晚年,不料却吃到税务罚单。

      2008年8月,身为万宁大古湖花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泽春,将与妻子卓育英经营的公司转给褚树某,出让方式为股权转让。双方约定,股权转让过程中应向国家缴纳的税费,杨泽春夫妇付20万元,褚树某付77万多元,委托褚树某将近100万元办理缴纳税费手续。

      但2011年9月,万宁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杨泽春夫妇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要求杨泽春、卓育英限期缴纳2008年8月3日期间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总计金额达97万多元。

      万宁市地方税务局随后宣布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作废,并于2011年10月27日向褚树某发出核定缴纳税款通知书,后案件移交到省地税局第四稽查局。时至今日,该笔税款仍未入库。

      今年5月29日,省地税局第四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褚树某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尚有62万多元未扣缴,限令杨泽春补缴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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