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一公司高管非法转让土地涉案520万元 被判刑5年

04.12.2015  14:56

      原标题:非法转让公司土地涉案520万元一公司原高管领刑5年

      一名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土地非法转让,并将土地转让款520万元占为己有。近日,海南一中院终审判决,该高管因职务侵占罪获刑5年。

      郑州振某实业总公司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罗某原是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海南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1993年5月,郑州振某实业又设立海南万宁琼州中某城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罗某作为该公司设立时的联络员办理公司注册和征地工作。

      中某城公司设立后向万宁市国土局受让多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等,其中一块土地99.51亩位于万宁市龙滚镇山钦湾附近。1997年3月间,中某城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撤回郑州后,罗某受郑州振某实业总公司委派监管中某城公司工作。

      2007年1月间,罗某为了处置、侵占中某城公司剩下的99.51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利用其监管中某城公司中掌握的印章、营业执照等便利,编造《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决议书》、《任免书》等材料,到万宁市工商局将中某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变更为“罗某”,然后擅自将该公司拥有的该块土地使用权以597.06万元(6万元/亩)转让给海南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然后又故伎重演,再将中某城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变更为“李某”。罗某转让土地得逞后,将该土地款597.06万元(含税)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2011年11月,中某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出差到万宁市时了解到罗某非法转让中某城公司土地的情况,于2012年1月向河南省新密市公安局报案,该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2日立案侦查。案发后,罗某根据李某的要求,三次退还给郑州某实业总公司现金841.7万元。

      法院终审认为,罗某被委派监管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子公司土地非法转让,并将土地转让款520万元全部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原判认定的犯罪数额没有去除缴税数额,导致量刑不当,二审予以改判。

      近日,罗某终审领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