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安监局原局长受贿205.5万元 一审获刑12年

03.07.2014  12:09

  原标题:省安监局原局长王应福受贿205.5万元一审获刑12年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党组书记王应福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05.5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花销、支付房子首付款等,并多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海口市中院近日判决被告人王应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

  关照他人项目工程收数十万“好处费”

  王应福,男,1966年出生,在职研究生文化,原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曾任担任洋浦经济开发区搬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洋浦搬迁办”)副主任、主任,洋浦经济开发区新干冲区(以下简称“新干冲区”)区委书记,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

  2005年9月份,洋浦搬迁办对洋浦经济开发区临时过渡安置房及小区道路等配套工程进行招标,陈某生以海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投标该工程第一标段。2005年10月,王应福被任命为洋浦搬迁办副主任。在王应福的帮助下,陈某生完成了该工程并顺利取得工程款。为了感谢王应福及希望继续得到帮助,陈某生于2006年春节前某日送给王应福母亲5000元,于2009年春节前送给王应福20万元,王应福均当场予以收受。

  2005年至2009年间,王应福在任洋浦搬迁办副主任、主任等职务期间,将洋浦滨浦海路浆纸厂段10KV供电安装工程等项目交由洋浦供电公司施工建设。为了感谢王应福,2007年5月某日,该公司销售部主任余某辰送给王应福20万元,王应福当场予以收受。

  2006年,洋浦共鸣达盛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某祥为了承包洋浦共鸣居委会的符上、符中和符下等村庄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清理工作的项目,找到时任搬迁办主任王应福帮忙。在王应福的帮助下,符某祥顺利承包下该项目。为了感谢王应福,符某祥送给王应福5万元,王应福当场予以收受。

  “借款”41万元不还

  以帮忙调动工作相抵

  2008年中秋节前某日,王应福准备在儋州老家盖房,便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时任干冲区儒兰社区居委会主任的李某荣提出借用20余万。李某荣在王应福办公室交给其22万元,王应福当场予以收受。此外,王应福同样以盖房为由,向王某借款19万元。

  2009年上半年某日,李某荣找到时任新干冲区区委书记的王应福,让其帮忙解决工作晋升问题。在王应福的帮助下,李某荣被任命为新干冲区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兼任新干冲区办事处儒兰社区工作站站长。事后王应福以此为由未归还该22万元。另一位“借钱”的王某同样因工作问题找到王应福,在王某顺利成为某执法局副局长之后,他与王应福之间的债务问题也就没被提起了。

  受贿205.5万元

  他一审获刑12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应福在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南省安监局”)局长、党组书记等职务期间,非法收受陈某生等人贿赂共计205.5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花销、支付房子首付款等,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应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多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5.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庭审中,王应福曾以自己的房子都是“血汗钱”购买,请求解封公务员房。法院表示,王应福收受贿赂款后用于支付房子首付款及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开销等,且归案后并未退赃,故对查封在案的房子应予以依法处理,所得款项除偿还公积金贷款外,余额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海口中院近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对王应福未追缴的赃款应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对于王应福,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应福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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