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拿到购车指标并上牌?海口一男子骗27万余元被判刑

15.07.2020  13:03

      海口男子吴借着“汽车限购令”的由头,以能拿到购车指标并上牌为由行骗,将骗得的27万余元用于赌博和还债,同时他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客户贷款40万余元。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吴某在海南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客户的汽车销售贷款业务。其在任职期间多次虚构事实,骗取客户钱财,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客户的购车贷款非法占为已有。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张某、张某艳、杨某、董某、宋某等五人因海口市限购无法购买汽车,吴某得知后向上述五人谎称能帮忙拿到购车指标并上牌,骗取张某人民币23000元;骗取张某艳人民币129900元;骗取杨某人民币55000元;骗取董某人民币55000元;骗取宋某人民币12000元。吴某收款后并未帮忙办理购车及上牌,而是将钱款用于赌博和还债。

      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吴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五名客户贷款金额揽入自己口袋中用于赌博和还债。

      2019年6月,经吴某介绍,客户杨某通过汽车公司从海口某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公司)贷款人民币100000元按揭购买了一辆汽车。购车后,杨某欲提前归还贷款,并于2019年7月8日向吴某转账102132元。吴某收款后,并未帮杨某还贷款,而是转到其他账户占为己有并用于赌博和还债。

      2019年7月,客户唐某欲通过汽车公司办理贷款购买汽车,吴某遂联系融资公司办理贷款,融资公司与唐某签订合同后,将贷款人民币64300元转到汽车公司。贷款到账后,吴某未将贷款用于客户购车,而是于2019年7月18日转到其他账户占为已有并用于赌博和还债。

      2019年7月,客户陈某欲通过汽车公司办理贷款购买汽车,吴某遂联系融资公司办理贷款,融资公司与陈某签订合同后,将贷款人民币75300元转到汽车公司。贷款到账后,吴某未将贷款用于客户购车,而是于2019年7月25日转到其他账户占为己有并用于赌博和还债。

      2019年8月,客户范某欲通过汽车公司帮忙办理贷款购买汽车,吴某遂联系融资公司办理贷款,融资公司与范某签订合同后,将贷款人民币98300元转到汽车公司。贷款到账后,吴某未将贷款用于客户购车,而是于2019年8月15日转到其他账户占为己有并用于赌博和还债。

      2019年8月,客户王某欲通过汽车公司帮忙办理贷款购买汽车,吴某遂联系融资公司办理贷款,融资公司与王某签订合同后,将贷款人民币60560元转到汽车公司。贷款到账后,吴某未将贷款用于客户购车,而是于2019年8月16日转到其他账户占为己有并用于赌博和还债。

      2019年8月17日,吴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74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4005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系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