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童幼儿园摔伤获赔10万余元

25.12.2014  18:31

      原标题:男童幼儿园摔伤获赔10万余元

      海口一幼儿园支付10000元,一保险公司支付91716元

      今年5岁的小宏是海口某幼儿园中班的学生。去年,他在课外活动时意外从园内的运动器械上摔下,致严重骨折,经鉴定左上臂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小宏的父母向幼儿园索赔,但校方垫付3.7万元医疗费后,以已购买园方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为由不予理会。于是小宏的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索赔17万余元。琼山区法院依法追加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12月22日,三方达成协议,被告海口市某幼儿园、第三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共计支付小宏101716元。

      2013年6月6日,当时4岁的小宏在校园内进行课外活动时,意外从运动器械上掉落摔伤,造成严重骨折。随后,他被送往省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9天,共花医疗费9627.12元。后又在海口市中医医院第二次治疗,住院98天,共花医疗费17212.5元,之后鉴定为九级伤残。海口某幼儿园为小宏支付医疗费9000元及各项费用28000元,合计37000元,随后以已购买园方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为由不予理会。于是小宏父亲张某、母亲赵某便向琼山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园方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73980.02元。

      琼山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追加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庭审中,幼儿园及第三人对原告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原告向法院重新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法院依法予以准许。省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接受法院委托,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小宏左上臂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海口琼山法院认为,本案中幼儿园已购买了园方责任险,幼儿园和保险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在法院的主持下,三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海口市某幼儿园、第三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共计支付原告小宏101716元,其中海口某幼儿园支付原告10000元,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支付原告917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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