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驾驶母亲名下车辆肇事逃逸 母亲报车险理赔遭拒

30.10.2019  11:35

      儿子闯祸 妈来“兜底”

      儿开她名下的车撞坏护栏弃车逃逸

      修车赔护栏花近30万,她报车险理赔

      保险公司:合约约定事故后弃车逃逸属免责情形,不赔;

      法院支持

      海口90后男子王某驾驶自己母亲名下的小轿车撞坏路中央护栏后弃车逃离现场。海口交警认定王某肇事逃逸负全责,后期王某方因车辆维修和赔付护栏费用约30万元。王某母亲为此向保险公司理赔这笔损失时遭到拒绝,于是诉至法院,法院驳回其诉求。

      2017年5月1日凌晨5时10分许,90后男子王某驾驶小轿车在海口市内一路段行驶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碰撞护栏,造成车辆、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离开事故现场,弃车逃逸。2017年5月1日10时37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电话。保险公司派遣查勘员前往事故现场,仅有受损车辆在事故现场。两天后,王某到交警部门处理该次交通事故护栏的损失共计3250.17元。

      2017年5月15日,海口交警认定,事故发生后王某离开事故现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属于弃车逃逸行为,王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据悉,该车辆的投保人为王某的母亲叶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机动车损失险等。叶某请求保险公司支付此次交通事故护栏损失共计3250.17元以及维修费用共计297754元。

      不过,保险公司认为涉案车辆驾驶员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情形,拒不赔偿。叶某遂起诉至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认为,公司与叶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被告已用显著字体以“重要提示”标明,叶某已签字确认。所以,叶某主张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海口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王某存在弃车逃逸行为,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规定情形。故叶某主张保险公司支付301254.17元赔偿款依法不能成立。所以法院驳回了叶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叶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