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 可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04.12.2015  10:15

  社会办医关系到医改深入推进,记者今天从省政府获悉,我省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引导社会办医的意见》,要求放宽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医疗机构,建立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发展需要的多元化办医新格局。

  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经营性质

  对于放宽准入条件,意见提出,省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并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设置诊所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

  意见提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型医疗服务业态领域,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医疗养生、医疗旅游、医疗科研、康复诊疗等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康复医院、专业护理院以及各类特色专科医疗机构。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康复疗养机构之间的转诊与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健康体检、中医养生保健、健康评估、医学检验中心等健康服务新兴业态。

  医疗机构设立审批,是社会办医的把关环节。意见要求,全省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不得设置地区壁垒和部门壁垒。鼓励有条件的市县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

  我省财政资金将对社会办医给予扶持。意见提出,把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当地政府可给予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支持。

  我省将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推动具有检验资源的公立医院通过合作、协议等方式,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学检验检查的对口支援,支持各种医疗机构之间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推动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等资源共享。

  社会办医可纳入医保范围

  为改善社会办医执业环境,意见明确了税费和价格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社会办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我省将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

  意见明确,允许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均要按程序及时将其纳入医保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同级公立医院相同的报销支付政策,并及时结算和划拨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