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秀英区原区长黄鸿儒涉多项罪名被公诉 曾花费500万元为胞弟黄鸿发等人打官司
为加速推进棚改工作、尽快凸显政绩,他违法决定放宽棚改征收补偿条件,造成国家资金损失7.67亿元;利用职务便利,他帮助他人承揽工程,商人为感谢,给他的新别墅送了一套红木家具;在昌江地区逐渐形成一个以他家族成员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父亲黄应祥和胞弟黄鸿发等人系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他利用影响力庇护家族的涉黑产业,为该组织的水泥场拉生意……近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海口市秀英区原正处级干部黄鸿儒提起公诉。
违法放宽棚改征收补偿条件,造成国家资金损失7.67亿元
据指控,2012年,海口市政府决定启动某村棚户区改造工作,由秀英区政府开展该村棚户区改造前期调查摸底工作。2013年,秀英区政府发布某棚改项目征收调查通告,由黄鸿儒负责依法拆除该棚改范围内新增违建,区某局等部门通过航拍图比对认定违建,经多次拆违行动,共计拆除违建204宗,该棚改范围内尚剩余257宗(其中有120宗系2012年4月后建设)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违建房屋暂缓拆除。2015年2月,秀英区委、区政府成立某棚改指挥部,启动对某村的房屋及土地征收工作。同年9月1日,上级部门议定由秀英区政府严格认定违建,2013年以前建设的违建由区政府组织认定,2013年之后建设的房屋一律按违建处理。
为加速推进棚改工作、尽快凸显政绩,2015年9月22日黄鸿儒负责区棚改指挥部全面工作后提出,棚改征收签约过程中,对2013年5月前建设尚未拆除的违建,如果按时签约就按正常标准补偿,否则按违建处理。
2015年10月8日,区某办拟定《关于审核某片区棚改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概算的函》,该函附件6《关于某片区棚改项目违法建筑认定情况的报告》以区政府名义认定某村现状违法建筑共15宗,黄鸿儒明知该村已经被认定的违建缓拆房屋有250余宗、区某局尚未认定2013年5月之前的违法建筑、该15宗仅系2013年5月之后新增的违法建筑,仍签署“同意上报”的意见上报,致使某村2013年5月前建设的不符合补偿条件的房屋获得了补偿预算。
11月10日,黄鸿儒主持区棚改指挥部会议决定对2013年5月前建房现状尚未拆除的被征收户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按正常标准补偿。某棚改指挥部据此开展征收签约工作,截至2017年5月该棚改范围内已签约被征收户均已收到全部房屋补偿款。黄鸿儒违反海口市棚改办会议精神和《海口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海口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公务,致使某棚改范围内已被认定的252宗(另有5宗未按时签约)违建及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间新增315宗建筑物违规获得补偿。
经海南振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鉴定,海口市秀英区某棚改片区252宗违建违规发放补偿金额为人民币4.73亿元、315宗新增建筑违规发放补偿金额为5.67亿元,两者相重叠的120宗所涉金额为2.73亿元,以上共计造成国家资金损失7.67亿元。
帮助承揽项目,商人给他的别墅送了一套红木家居
据指控:2008年,黄鸿儒在担任秀英区副区长期间,分管区某局等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秀英区新增某建设。在审批招标文件过程中,黄鸿儒要求时任区某局局长吴某甲安排吴某乙承揽相关工程项目,在黄鸿儒帮助下,吴某乙所挂靠的海南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了秀英区某建设项目第一、二标段,合同总金额约362万元,在施工过程中,黄鸿儒对该项目工程款均及时审批拨付。
2016年,黄鸿儒在担任秀英区区长期间,系海口市统筹城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负责某管廊建设过程监督、管理及管廊示范区的落地工作。因吴某乙承建某文体中心的围墙与管廊某路主控制中心项目用地重叠,黄鸿儒在现场协调时,向海口市某管廊试点项目的承包方项目部工作人员要求安排吴某乙承揽部分管廊项工程,在黄鸿儒帮助下,吴某乙先后承揽了某某路管廊项目部分某工程,累计结算金额319万元。
2016年1月,吴某乙在广西东兴市某广场红木博览会上,使用其名下银行卡分两次刷卡共支付67.7万元购买了两套红木家具,并将其中一套红木沙发家具送给黄鸿儒,黄鸿儒在其别墅装修好后让司机莫某某安排工人将吴某乙所送家具搬入别墅。
经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材质鉴定和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套红木家具材质为奥世黄檀,2016年1月市场零售参考价格为23.3万元。
庇护涉黑家族生意,花费500万元为胞弟黄鸿发等人打官司
据指控: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期间,在昌江地区逐渐形成一个以黄鸿儒家族成员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黄鸿儒的父亲黄应祥和胞弟黄鸿发、黄鸿明及黄鸿精(均已另案处理)四人系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对组织的发展、运行、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决策、指挥、管理,掌控并分配组织非法收益。该组织内部层级分明、人数众多、势力庞大,盘踞昌江二十余年,黄鸿儒多次积极参与并在该组织中起重要作用、分享组织的非法收益,系该组织积极参加者中的骨干成员。
黄鸿儒家族成员在昌江未经报建便私自动工建设了“某某大厦”和“某某大酒店”两栋违法建筑物,2006年,时任昌江**的周某某(已另案处理)带队到海口市秀英区考察时,黄鸿儒利用其职务影响力向周某某说情,要求其对两栋违建从轻处理,后周某某未依法查处该违建。
2008年,黄鸿儒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中,介绍工程施工单位向黄鸿发及其组织经营的昌江某水泥厂购买水泥,为该组织牟取经济利益。2017年,黄鸿儒得知王某乙、陈某某拟筹建经营搅拌站,遂积极替其家族要求入股并安排张宏(系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已另案处理)与王某乙、陈某某商谈筹建海南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事宜,公司成立后,王某乙占股50%,张宏占股30%(其中20%系由黄某乙出资持股),陈某某占股20%。
该公司经营期间因资金紧缺于2018年上半年通过张宏向黄应祥借得500万元借款,并约定每月支付二分(10万元)利息,黄鸿发等人涉黑案件案发后,黄氏家族涉黑资产被依法扣押、冻结,黄鸿儒明知黄应祥所出借款项及所持股份均系涉黑资产,不但未主动上缴还故意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向该公司索回500万元用于支付黄鸿发、黄应祥等人高额律师费。2019年,黄鸿儒为替家族人员开脱罪行高额聘请与其收入不符的律师,其明知案发前黄应祥借予马某某的300万元为涉黑财产,不但为其家族人员隐瞒犯罪所得,还向马某某索回300万元用于支付高额律师费。
以滥用职权罪等多项罪名被提起公诉
据了解,1962年出生的黄鸿儒是海南儋州人,历任海口市秀英区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局副局长、局长,秀英区规划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局长(主任),秀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海口市西海岸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兼)、工委委员,秀英区委副书记(正处级)、政法委书记。任海口市统筹城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2016年5月1日前任中共海口市秀英区委委员、常委、副书记,秀英区人民政府区长。
2019年6月5日,黄鸿儒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海南省海口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同年12月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被告人黄鸿儒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国家经济损失7.67亿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3.3万元;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鸿儒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遂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