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面向乡镇卫生院定向委培和定向招聘医务人员管理的通知

22.12.2014  13:17

琼卫科教〔2014〕58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

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原省卫生厅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琼府〔2008〕8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面向乡镇卫生院定向委培医学专科以上学历教育人才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9〕97号)精神,在全省实施面向乡镇卫生院定向委培和定向招聘医学专科以上学历教育人才计划,共为乡镇卫生院培养医学生423名,其中定向委培医学生250名、定向招聘医学生173名,有效地缓解了基层群众看病难的问题。为进一步发挥定向委培和定向招聘医学生(以下简称“定向医学生”)的作用,现就加强定向医学生管理要求如下:

一、各市县卫生局要严格执行定向医学生到指定乡镇卫生院定向就业且在定向乡镇卫生院工作6年的规定。定向医学生在服务期内,享有同定向服务单位职工同等进修学习待遇,但不得以升学、培训、调动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期限约定。

二、定向医学生在服务期内不得变更执业地点,不得改变服务单位;经当地卫生局同意,定向医学生可在本市县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但不得调动到城市社区、县(区)级、省内二级及以上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严禁以借调、借用等方式脱离定向乡镇卫生院工作岗位,现有借调、借用人员必须立即清退回定向乡镇卫生院,借调、借用期间不计入乡镇卫生院服务年限,参加技术资格考试的不计入专业工作年限。

三、对目前已办理调动、辞职等手续的定向医学生,由所在市县卫生局按照协议向其追缴培训费和违约金上缴省财政厅。在其未向所在市县卫生局缴纳培训费和违约金之前,属于合同纠纷未终结,卫生行政机关暂不受理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注册变更的申请,并告知其待合同纠纷处理终结后申请。如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除前述第二条规定外,卫生行政机关可向其原定向服务单位征询其敬业表现,对没有履行协议服务或工作散漫的定向医学生,应当视为敬业精神不合格。

四、对擅自离开乡镇卫生院工作岗位的定向医学生,由当地市县卫生局进行批评教育,限期返回定向乡镇卫生院工作。在规定时间仍不返回岗位或未缴纳培训费和违约金的定向医学生,同属于合同纠纷未终结,可参照上述第三条规定执行。同时将其列入“不诚信记录名单”。

请各市县卫生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定向医学生管理,及时将定向医学生的在岗工作情况上报我委科教处。

联系人及电话:王谦,65335569(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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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